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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学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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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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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传媒公司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名誉/肖像/人身权2018-01-08|人阅读

原告:陈某,个人身份信息略。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某律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传媒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代理人:杨帆,北京济和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学颖,北京济和所律师。

原告诉称,2015615日,被告记者郑某、卫某撰稿,在被告旗下网站发表报道,题为《京城大兴***为何如此猖狂》。该文内容张冠李戴,将事件始作俑者写成原告,完全违背事实真相。事实上,该文所描述的事实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所述内容严重失实,系严重污蔑原告的虚假报道。上述报道发表后,众多媒体、论坛纷纷转载,广为传播,给原告的声誉造成极大影响,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发现上述报道后,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被告却置之不理。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题为《京城大兴***为何如此猖狂》的虚假侵权报道,并在发表此文的网站上发表公开致歉声明;2、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3、本案诉讼费、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10000元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传媒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一,被告不存在侵权事实,并且未指明文中行为人姓名。第二,被告的行为没有对原告造成任何财产或精神上的损害,没有降低其社会评价,不存在损害后果。另外,被告在收到原告的律师函后,立即将涉案文章删除,因此,不存在主观故意。因此,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通过开庭审理,双方举证、质证。被告代理人的观点得到法庭的认可并采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杜学颖律师点评】

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某传媒公司的报道是否具有明确的指向性,文章中并未载明行为人的真实姓名,而使用陈某作为代称,该描述不足以让不特定的公众对“陈某”作出准确定位。文章中描述了陈某的籍贯及事件发生的地点,这两个特征的描述指向的范围较广,不具有针对性,对于不特定的公众而言,并不能通过这两个特征描述直接得出“陈某”就是原告的判断,亦不能通过公开渠道核实“陈某”的身份。因此,法院认定涉案文章对不特定的公众而言不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另外,判断名誉权是否被损害,主要看行为是否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法院最终认定,涉案文章未造成原告名誉受损的后果。

媒体作为社会监督主体,其合法的监督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护,鼓励正义之士揭露事实,与恶势力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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