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一工厂“临时工”遭遇工伤后,厂方不同意按照正式职工待遇给予补偿。在当地司法部门的调解下,历时一年的工伤纠纷终于得以解决,这名受了工伤的“临时工”,按照正式职工的待遇享受了各项补偿和补助。
余某系某厂工人,于2006年12月21日到该工厂工作。2007年5月3日他在冲床上操作时,右手食指不慎被截掉。事故发生后,该厂及时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并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6月3日,该工厂对余某的受伤情况进行申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7月18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确定为工伤八级伤残,对此结论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2008年初双方当事人就工伤补偿问题进行了协商,该厂提出余某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厂里的“临时工”,只同意支付余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20元,并起草了《工伤终结协议书》。余某认为工伤待遇太低,不同意签订此协议。几次协商不成后,2008年6月,余某来到司法所,希望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介入调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司法所立即着手调查有关情况并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提出:余某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其自2006年起一直在该厂工作,应视作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有关法律,在工伤补偿上应享受正式职工的待遇。,双方终于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