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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松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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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案例答辩

债权债务2015-03-04|人阅读

不当得利案代理意见

答辩意见:

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或驳回其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

1、被告认为本案原告不具有起诉主体资格,因本案中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系原告母亲李金平向被告支付,原告原在公交公司工作,一个月3000元收入,全靠其父母和岳父岳母支持才得以生活,被告与原告有亲戚关系,原告母亲李金平委托被告给原告找一份工作,并且于2013年7月25日中午给原告15万元,该15万元系通过ATM机无卡存款转入被告账户,要求必须是国企单位,而且工作得相对好点,被告答应其母亲的要求。后便通过熟人关系,给原告安排到京港地铁培训,原告本身高中学历,并不具备京港地铁的招聘要求,是被告通过请人吃饭、给人送礼才给予放宽录用条件(),使原告获得培训的机会,但原告不珍惜这次培训机会,刚开始考试还每次都过,后来觉得关系硬,就书也不看,资料也不想背,还背着被告私自给考试老师送钱,结果被上面领导查到了,就单独给其考试,但原告一点都不努力,最后导致没有通过。后到2013年10月份被告才得知这个事,原告母亲向被告要求解决办法,又给被告存了1万元,并非原告所说的3万元,另2013年7月30日存的1万是原告母亲给被告结婚时送的感谢钱(因前面给完15万后就给原告安排培训了),并不是办事费用,后被告找到相关领导,领导告知可以随下批招聘时进入,同时领导也说明了,本次是因为原告自身的原因,如果原告过了培训考试,领导会在面试给予一定的照顾,但是考试凭自己的本事,领导不管,所以被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被告在录音中已经和原告及原告的母亲说的很清楚,并征得原告及原告的母亲同意,才着手操作的。再后来,原告母亲亲口说不去了,算了的,当时也说了信任我才没有要求我写收据等等,故被告认为该费用系原告母亲所给,非原告所有(见证据一、二、三、四),因此原告不具有返还请求权。

2、被告认为本案不属于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是指一方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依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利的情形。不当得利有四个构成要件:一,一方获利。二,另一方受到损失。三,获利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上的约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有书面合同,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从合同的内容来看,其已构成了一个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即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诺按照约定处理事务。并且原、被告双方约定委托费用是17万,除正常费用外,不再缴纳任何费用。该费用系被告为原告谋取个人利益而使用,并不存在不当得利的问题。另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说明退还问题。

3、被告认为被告已完成相关委托事项,不存在返还费用的问题。原告如果能够通过培训考试,则领导答应会在面试中给予照顾,但原告由于自身的过错,不愿意背书,给考试老师行贿被发现,后单独考试不过,虽经过协商,同意给其办理到北京地铁工作,但其母亲和原告本人自愿放弃(见证据二、证据四),非因被告的过错造成委托事务的终止,应当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4、原告母亲给予被告的工作操作费并非由被告独占所有,被告秉承为原告母亲和原告谋取利益的态度上,全部用在了请客找关系、托人照顾上了,并且后来还是通过被告的努力,让他人退还了3万元给原告,被告念及亲戚之故,尽力帮助,但费用已经用在处理事务上了,是为办理委托事项消费的,现要求全部予以返还,不合情理,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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