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赵XX,男,13岁,住河南省XXX上屯镇河套村村5组。
法定代理人:王XX(系申请人母亲),女,住址,电话:
被申请人:王XX,男,36岁,住河南省XXX郭滩镇板桥王325号。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撤销XXX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2015)第2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对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重新认定和划分。
事实与理由:
一、XX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2015)第2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
2015年4月3日早上8时30分,天气晴朗,道路畅通,申请人沿335省道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张记拉面馆东侧,在车道内侧由南向西转弯过马路,转弯至路中间时,被申请人王XX驾驶电动摩托车由南向北直行,在道路中间与申请人发生碰撞。
被申请人王XX所骑电动摩托车的前轮与申请人所骑的自行车后轮接触,导致申请人自行车后车轮部位严重损坏,并将申请人撞倒后,头部接地,人车分离,致使申请人昏迷不醒,头部血流不止,恰在此时,申请人母亲在张记拉面处看到此景,便立刻报警 ,后租车将申请人送往XX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急诊不能便直接转入住院部,住院观察。经医院医生诊断,申请人病情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2、右顶部头皮挫裂伤;3、脸部、腿部皮肤摔伤,伤情严重。但XX县交警大队认定的事实与申请人赵XX所发生的事实显然不符。
二、XXX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2015)第2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不当。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道(自南向北)行驶,申请人在前骑自行车转弯(内侧车道由南向西),被申请人在后骑电动摩托车直行(由南向北),被申请人所驾驶的电动摩托车显然比申请人的自行车车速高,因此作为较高车速的非机动车,被申请人应当对前方的行人或非机动车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但其未尽到注意义务,且行车速度过高,并未与申请人保持安全车距,也未按警示喇叭,未采取刹车措施,直接将申请人自行车撞坏,人车分离,撞晕倒地,撞击力度之大,足见被申请人的车速之高,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关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的车速规定。
2、被申请人驾驶的电动摩托车作为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靠车行道右侧行驶,而不应当擅自改变行驶路线,行驶在机动车车道中间。且在道路中间将申请人撞伤。由此可见,被申请人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关于非机动车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法行驶,具有重大过错,应当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因此XX县交警大队对于本次交通事故所作出的同等责任的认定和划分显属不当,故请求XX市交警支队对本案予以复核和审查,责令其查明事实,重新作出责任认定,以确保法律的严肃性,特此申请。
此致
XX市交警支队
附证据:
1、撞倒后的现场照片
2、申请人的诊断证明
3、申请人的被撞坏的自行车照片
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
2015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