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赵女士与陈先生登记结婚。2009年,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浦东一处房产归赵女士所有;江浦路一处房产在离婚后出售,房款双方各半。2014年1月,赵女士发现陈先生名下还有一处位于控江路上的房产。房产信息显示,该房登记核准时间为2008年8月。赵女士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陈先生支付房屋价值60%的折价款。
二、 法院审理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陈先生主张争议房产系婚前财产购买,但房屋购置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陈先生也无法证明离婚时赵女士知晓该房屋的存在,因此理应分割。最终判决房屋产权归陈先生所有,由陈先生支付赵女士50%的房屋折价款55万元。
三、相关法条
《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