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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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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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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房子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其他2014-07-09|人阅读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前,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但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后,其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黄律师提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出资”是指“出全资”。另外,根据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则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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