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前,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但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后,其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黄律师提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出资”是指“出全资”。另外,根据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则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