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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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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离婚2021-07-20|人阅读

当事人在选择诉讼离婚是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的,比如财产分割不一致,孩子抚养权以及一方不同意离婚等等情况。当然我们也是在选择诉讼离婚,都是希望能够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离婚的问题,那么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二、法律不准予离婚的情况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4、夫妻感情未破裂。

  三、诉讼离婚的审理期限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3、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即是说,离婚案件法院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十五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的,一般会在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六个月)。

  以上就是小编对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的相关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若满足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夫妻双方可以选择登记离婚或者起诉离婚,若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法院一般是不予受理离婚的,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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