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对一般员工来讲,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待遇总额并不高,但如果一个员工的工资基数足够大,比如月薪上万,那么对于一个有20年工龄的老员工来讲,这个数字算下来就不小了。
对于年休假的天数、年休假如何放以及未放年休假等有什么法律后果,本律师在此不想展开,建议各位朋友可以仔细阅读以上列举的三个法律文件。
本律师在此要介绍的是宁波市所辖各劳动仲裁庭的相关裁判标准。
实践中,如果要想未休年休假工资待遇的仲裁请求得到支持,要满两个条件:一、从现单位离职前12个月连续务工。这里并不要求必须在现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如果从上一家离职后不久即进入现单位工作,也算“连续”,但要注意两家单位之间的间隔不宜过长,如果超过两三个月会被视为工作不连续;二、必须提供工龄证明。主要指就业以来与所有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所有工作过的单位能够出具证明,再将所有的工龄累加。实践中,仲裁庭不接受社保证明,原因在于社保一方面可以挂靠,另一方面,社保证明只能显示最后一家工作单位的名称,而无法显示所有工作过的单位。
试举本律师办理的一个案件为例。
申请人——即我的当事人,1973年5月1日生,大专学历,1997年大学毕业后即参加工作——于2013年2月26日进入被申请人公司,双方并于2013年3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岗位为业务经理,合同期限从2013年2月26日至2015年2月25日止,月工资5000元,2013年8月2日,申请人从被申请人处离职,在被申请人处从未享受过年休假。本律师据此计算的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为983元(5000÷21.75×156/365*10)。为支持该项主张,申请人须提供从现单位离职之前的所有劳动合同。以达到两个证明目的:申请人仲裁前12个月连续务工;所有工龄累积超过10年但不满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