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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

债权债务
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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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A某与B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争议,后法院判决B某向A某偿还借款人民币XXX万元。A某经法院强制执行后,B某仍未偿还任何借款,后该执行案件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A某后经多方调查,发现B某将其名下的房产以赠与的方式无偿转移至案外人C某的名下,导致其债权无法获得清偿。之后,A某将B某和C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B某与C某之间的房产赠与行为,将房产恢复登记至B某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以无偿转让财产的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B某于***日签订《赠与合同》,将系争房屋赠与其亲属C某名下,而此时B某与A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尚未结清,B某故意将名下名下的不动产无偿转让C某,存在逃避债务的恶意,影响A某债权的实现,A某请求撤销该赠与行为,将系争房屋权利人恢复登记至B某名下,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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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连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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