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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亚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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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索赔途径

损害赔偿2013-08-19|人阅读

交通事故的索赔途径

一、当事人自行和解 当事人就赔偿问题自行和解,是当事人行使自身合法权利的表现,法律对此表示尊重。但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都可以自行和解,只有那些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且当事人对事实及其成因无争议的,或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才允许当事人自行和解。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行政调解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之一。受害人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责任书后,可以结合自己的损失情况,10天内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对交通事故导致伤害的,调解以治疗结束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丧葬办理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在下列情况下,不适用调解: 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因现场变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4当事人拒绝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的;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调解书效力的认定是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部门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在交警主持下,自愿就事故所承担的责任及处理所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属于民事合同行为。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和解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宣告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变更、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并根据一下原则处理: 1和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具备法律规定无效条件的,应宣告协议无效; 2和解协议行为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无权代理的,和解协议对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有重大误解或和解协议显示公平或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变更、撤销该和解协议。 4原告以和解协议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的处理有遗漏事项,或和解协议签订后有新发生费用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增加部分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对其请求事项进行审查,对和解协议未涉及的部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处理。 5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解除和解协议的,应予以准许,并对损害赔偿依法处理。 6除上述情形外,当事人对和解协议反悔并主张人人身损害赔偿的,不应支持。 三、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的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资料。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损害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说明。 5提交肇事车辆、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关关系的证明,如驾驶证、行驶证。 6提交肇事车辆、受损车辆购买当年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证明。 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2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3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交警部门出具的不能确认道路交通事故通知书 三、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证据 1、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 2、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3、医疗终结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费用,应当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 4、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四、误工费的证明 误工费一般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因此误工费证明包括以下几项: 1、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即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息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息时间。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伤残之日前为误工时间。 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经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 3、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应出示近三年的收入凭证,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当事人还应当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 五、护理费证据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这一类证据包括: 1、护理人员的申请需要医院的医疗证明,即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因此需要提供护理人员所在单位提供的收入证明。 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要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或按照当地上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 六、交通费、住宿证明 转院治疗或者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须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据计算,因此,交通费的票据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特殊需要乘坐出租车、飞机、火车软卧和轮船二等舱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到外地就医、配置残疾器具、参加事故处理等必须在外地住宿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及住宿发票。 七、要求残疾赔偿金所需要的证据。 索要残疾赔偿金,需要提供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等级鉴定结论,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做相应调整。 残疾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的证据 残疾辅助器具是为了补偿残疾的功能及弥补丧失的功能而配置的器具,是残疾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辅助器具,包括假肢,轮椅,助听器,拐杖盲杖等。 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应有残具购置发票,县级以上医院关于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国产普及型的残疾器具证明及事故伤残评定书。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 索取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明的,除了需要提供扶养人残疾等级鉴定结论、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死亡证明之外,还需要提供以下证据: 1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或无劳动能力的证明; 2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在校学生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 4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扶养人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参照上述受害人残疾后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确定。 十、受害人死亡后的其他赔偿项目所需要的证据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索取这些证据都需要提供死亡证明。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所需证据 致残或死亡可要精神赔偿,所需证据为残疾等级鉴定书或死亡证明书,实践中,没有造成残疾或死亡的,一般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会被支持。 十二、财产直接损失费证据 1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 2财务损失清单。 3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 4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应有原物的照片。 十三、间接损失费证据 1每天营运收入的证明 2机动车行驶证 3停运时间的证明。主要是修复出场时的证明。 4行使路线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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