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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逃逸,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问题浅析

保险2018-04-10|人阅读

交通事故后逃逸,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问题浅析

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 魏亚南律师

如今,交通网络日益发达,汽车保有量逐年增高,交通事故频发,交通肇事逃逸时有发生,逃逸涉及的赔偿问题变得比较复杂。对于驾驶员来说,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保持冷静,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并做好安全措施,如果有人员伤亡,还要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

交通肇事逃逸有几种情况,有些是为了逃避处罚而逃逸,有些是心里害怕逃离现场,有些是不知道发生了事故,在事故认定时,一般分为逃逸和离开现场,本文统称为逃逸,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做一些探讨。

一、关于肇事逃逸免赔条款的法律效力。

在实务中,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一般依据保险合同中肇事后逃逸或者离开事故现场不予赔付的相关条款拒赔。但在法律层面上,还是有一定争议的,首先是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主要应适用《保险法》相关规定。

一部分观点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交通事故的发生意味着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成就,保险人即应履行赔偿义务。肇事逃逸的影响只及于事故发生之后,不溯及以前,投保人只应对逃逸行为扩大损害的部分担责。保险人以肇事逃逸为由免除自己的全部责任,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一部分观点认为,逃逸作为法律明文规定的禁止行为,保险人以肇事逃逸为由免除自己的全部责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来处理,认为保险条款是有效的。

笔者认为,如果单纯的以有效、无效来处理是不可取的,认定是否有效应当结合案情尤其是逃逸的情节、逃逸对责任划分的影响全面予以考虑。

比如,在逃逸没有影响到对事故责任的划分,或者影响很小的情况下,即使没有逃逸也足以认定驾驶员全部责任,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就依法负有赔偿的义务,就可以以《保险法》第十九条认定保险条款无效。反之,如果逃逸致使事故无法查清,或者逃逸明显加大了驾驶员的事故责任,此时,基于逃逸加重了保险人的赔偿义务,可以认定保险条款有效。

另外,如果仅仅是基于害怕、人身受到威胁等因素暂时离开现场,并非为了逃避责任,事后积极主动接受处理,不宜认定为严格意义上的逃逸。此种情况对于保险条款是否有效的认定应当结合其他情况慎重处理。

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对肇事逃逸免赔条款的影响。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依据上述规定,肇事逃逸免赔条款作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之一,保险人应当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条款才产生效力。

对于上述义务《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但是对于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笔者认为是有待推敲的,其和《保险法》第十七条有无冲突值得深思,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肇事逃逸作为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无须明确说明,只需尽到提示义务就可以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裁判标准不一,笔者以为,目前我国处于信息化比较发达的时代,法律也明确将逃逸作为禁止性行为,作为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应逃逸是明知的,而且,酒驾、无证驾驶等逃逸的情况也是存在的,从有利于正确引导人们行为文明、保障交通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秩序的角度出发,应当加大对逃逸行为的处罚,提高逃逸行为的违法成本,如果保险人尽到了提示义务,肇事逃逸免赔条款就应当发生效力,保险人据此可以免责。

现实中,有些保险公司为了业务发展,操作不是很规范,业务员代签投保单的现象时有出现,导致部分保单没有尽到提示义务,那么肇事逃逸免赔条款当然不发生效力,即便出现肇事逃逸,保险人仍应当予以赔偿。

三、肇事逃逸免赔条款对受害人的影响及救济途径。

肇事逃逸免赔条款一旦生效,就意味着保险人不再负有赔偿义务,第三者责任保险内的赔偿部分自然由肇事方承担,但其是否具备赔偿能力关系到受害人能否及时得到赔偿,如果肇事方下落不明或无力赔偿,那么受害人将面临得不到赔偿的巨大风险。对此,我国法律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受害人可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治,保证最基本的生命健康。

总之,肇事逃逸所掩盖的事实及引发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处理过程中,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契约自由原则,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合理认定肇事逃逸免赔条款效力,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以构建和谐、有序、积极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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