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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志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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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胎儿如何继承遗产?

继承2021-01-13|人阅读

案例

刘某与油某为同一公司同事,因工作时有接触,久而久之,二人产生了感情,于2018年9月2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二人相敬如宾,日子较为甜蜜,直到2018年12月30日,公司组织体检时,刘某被查出肝癌晚期,自此刘某性情大变,开始自暴自弃,油某怀着孕也比较焦虑,一时无法忍受就跑回了娘家。刘某为不让自己的病情拖累油某的余生,故没去油某娘家娘家将油某接回来。不久,油某病情恶化,自知时日无多,于2019年1月27日留下遗嘱一份:自己名下的车辆归妻子所有;自己名下的存款共计40万归自己的父母所有;自己名下的两套房子归妻子腹中的两个孩子各自所有。2019年2月6日,刘某去世。油某万分悲痛,在办理完刘某丧事后报了旅游团出去旅游散心,途中遭遇车祸,等救护车赶到时,刘某肚子里的其中一个孩子A取出时即为死体,另一个孩子B在脱离母体后,哭了两声,旋即死亡。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团队解读

本案中,刘某和油某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符合法律规定。在刘某的遗嘱中,给胎儿保留了相应的遗产份额,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刘某的孩子A为出生时就是死体,所以刘某为孩子A保留的一套房屋应由刘某的继承人继承;而刘某的孩子B为出生后死亡,所以刘某孩子B保留的那一套房屋应由孩子B的继承人继承。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中明确,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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