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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雨律师
李晓雨律师
江苏-连云港
主办律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净身出户防“闪婚”

其他2014-05-23|人阅读
家庭结构】男强女弱现状如何应对?有人认为,根据司法解释,婚后一方父母买房另一方没份儿,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另一方没份儿。在目前中国的婚姻家庭结构中,“男强女弱”的现实并未改变,表现在房产上就是婚后男方父母给儿子买房的居多,婚前男方申请贷款买房的居多。《解释》是否倾向于保护男方利益而没有顾及女方利益的保护?从媒体反馈的情况来看,有些民众对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存在误解,有人认为该解释对弱势群体的女方保护不力。其实,最高法历来十分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规定了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比如第11条规定一方婚后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28条关于夫妻一方申请保全措施的规定,也是专为保护妇女权益的宗旨而制定的。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不但没有削弱对女性权利的保护,而是从不同角度强化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比如有关生育权纠纷的规定,是从法律层面保障了妇女的生育权,明确规定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条款,实际上也是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的。关于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规定,并没有区分男方和女方,实践中女方买房的也不少见。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的分割,属于依法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女方如果不是婚前贷款买房,至少可以分得该部分的二分之一。同时第10条第2款明确要求按照婚姻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即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更充分地体现了对女性权利的保护。【财产分配】女方净身出户如何破解?有人认为,一般都是男方买房、女方装修,离婚时房产升值,女方净身出户,这种结果是否很不公平?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女方如果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款也相应地融入了房屋的价值中。根据民法的添附理论,房屋的总体增值当然包括装修款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也当然会一并确定装修款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整个房屋价值中所占的比例,给未取得房屋的一方以相应的补偿。司法解释(三)第7条主要是把“产权登记”与“确定赠与一方”进行链接,便于法院实际操作,考虑的是国情。很多父母在子女结婚时倾注毕生积蓄买房,用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行为表明态度是比较符合实际的。尤其从保护老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该条规定对防止因部分年轻人中存在着“快速结婚、快速离婚”的“闪婚”现象,给一方父母带来的巨大损失,具有一定的预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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