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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高平律师
柳高平律师
重庆-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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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赡养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婚姻家庭2017-08-04|人阅读

春节临近,万家团圆的日子里,我想跟大家分享一下有关赡养老人的相关法律问题。或许大家读后可自问: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对父母尽到赠义务了吗?

一、赡养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也就是说,赡养义务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

1、经济上供养

赡养费 赡养费的标准应根据被赡养人生活所在地的消费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和赡养义务承担者的实际支付能力确定。

医疗费 对于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负担被赡养人的医疗费,医疗费一般在实际发生时法院才予以支持。

护理费 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能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养老机构等照料,老年人经济困难的,赡养人应当负担护理费。护理费一般根据护理程度以及当地服务行业年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2、生活上照料

对于患病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应当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3、精神上慰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老年人有权依法要求赡养人定期对其进行探望和问候,要求赡养人履行精神慰藉的义务,法院可依据该条规定判决子女定期探望老人。不得不说,这种判决的执行有一定难度。

二、赡养(扶养)义务人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以下家庭成员负有赡养(扶养)义务

1、子女对父母、养子女对养父母、受继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对继父、受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对继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且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2、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3、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三、追索赡养费、扶养费纠纷管辖、执行的特别规定

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如果老人有N个子女,这N个子女都在不同的城市,那么,如果老人想到法院起诉要求N个子女支付赡养费,老人可以选择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

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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