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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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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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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二审改判的交通事故案

交通事故2020-11-02|人阅读

虽然我国民事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即案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上诉一次。但随着我国基层法官队伍法律素养的提高,责任心的提高,审判实践中二审改判率民经是很低了。民事审判基本是一判定“乾坤”,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由于规律性更强二审改判的机率更小。但在我代理的一起交通事故索赔案件中,凭着当事人的执着和律师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的熟练运用,终于实现了改判减少了赔偿金额。

2020年3月的一天,A县的李某驾驶一辆电动四轮车在A县城某非机动车道从南向北正常行驶过程中,与被告纪某逆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毁损纪某受伤住院治疗15天,花费医疗费3.5万元。经交警认定:双方驾驶的电动车均属于机动车范畴,纪某无证驾驶和逆向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无证驾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纪某将李某起诉至A县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共计5.5万元。一审判决:李某驾驶车辆系机动车,应依据《交强险条例》购买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未购买交强险系其过失,应在交强险规定的范围内不区分责任地赔偿纪某各项损失共计4.8万元。对此结果李某感到十分委曲:事故是对方逆向行驶造成的,应负主要责任,但是赔偿且要依据《交强险条例》承担全额赔偿责任,金额不是太大但有悖常理。于是李某就聘请善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李政律师代理其该案的上诉。

在代理该案后,我们将重点放到李某未为其驾驶的四轮电动车投保交强险是否有过错上。为此我们申请二审法院就该型号电动车能否购买交强险向银保监会发函求证,银保监会复函确认涉案电动四轮车因未纳入《道路机动车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故此型车辆不能投保交强险。据此二审法院认定,李某未为其驾驶电动四轮车投保交强险不存在过错,一审判定李某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区分责任全额赔偿纪某损失,系施用法律错误,故依法改判李某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按比例(30%)赔偿纪某各项损失1.8万元,基本实现了上诉的目的。

本案的二审改判再次证明,打官司如同用兵打仗,水无常形、兵无常式。要达到诉讼目的,当事人要有坚定的信心,律师要有冷静的头脑。看似铁板一样的案件,也许取得突破往往就在其中的一个不经意的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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