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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春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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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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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买卖阴阳合同的效力

合同纠纷2013-09-16|人阅读

阴合同不存在规避法律的问题,并且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在效力上没有瑕疵。

阳合同的效力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阳合同主要是通过虚高或压低房价来达到非法目的,无效的只是合同的价格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并不会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价格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另一种认为,双方当事人为了达到减少首期款或减少支付不动产交易税的非法目的而签订阴阳两个合同,显然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效力上应为无效合同,并且是全部无效。

前一种观点较为可取,也较为科学。一方面可以防止当事人肆意利用阳合同的无效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

至于阳合同在有效范围之内与阳合同的规定有不同之处,应当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以此为标准判断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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