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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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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
主办律师

离婚后财产纠纷

离婚2014-08-06|人阅读

协议解除婚姻,因为其简单、便捷、经济、损伤小是大多数当事人离婚的首选方式,但是协议解除婚姻,也有其弊端。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大多数是在舍不得、不得已的情况下签订的,心中有好多不忍,有好多的幻想,希望有机会再复婚,所以分割财产方面,多数人是差不多就行了,并未仔细的进行约定。但是,离婚后几个月或是几年后,经过冷静期多数人会后悔。这种现象在分割房产方面普遍存在,主要是不协助对方办理房屋过户或变更手续,形成一种房屋可能由一方居住,而产权却在另一方名下的现象。根据我国《物权法》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居住方的风险不言而喻。

签署《离婚协议书》时除了要求离婚、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分割财产时一定要阐述清楚、内容明确具体,特别是在房产过户时要明确另一方协助办理。以免引起再次诉讼。

2013年8月代理的一起涉外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因为考虑到涉外因素,在债权与物权关系中,一审倾向于保护国内一方当事人的债权,二审后,本律师认为: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将债权与物权混为一谈,甚至将债权凌驾于物权之上,违反了物权的独立性以及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原则,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我的观点,希望双方协商解决。当爱已成为往事,婚姻已走到尽头时,将彼此的伤害减轻到最低,是双方当事人最理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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