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男与B女于2009年通过他人介绍相识,同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2016年8月,A男与B女发生争吵后,一直在外租房居住,双方开始分居。
2018年11月,B女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包括位于某小区的三层楼房一栋。
诉讼中,法院查明,B女要求分割的某小区三层楼房,登记在A男之父名下。
A男之父已于2010年逝世,A男之母健在,A男之父的遗产尚未分割。
现B女提出离婚,能否要求分割该房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5条的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离婚时,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尚未实际分割,另一方不能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
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其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尚未实际取得,当前只是体现为一种期待利益,而这种期待利益的实现尚需以遗产的实际分割为条件。
所以,另一方虽然对这份遗产有权主张,但是只能等到遗产实际分割之后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才能主张。
本案中,A男与其母作为继承人,都有权继承其父留下的遗产。当然,父亲留下来的住房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应该将房屋中属于母亲的份额除去之后再分割。
A男虽然有权继承父亲留下来的房屋,但是在其与B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没有实际分割,A男尚未实际取得遗产份额。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B女只能在A男实际取得遗产份额后另行起诉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