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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运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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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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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赠予房屋是否夫妻共同财产

其他2016-05-25|人阅读
【案情】

孔某因感情破裂提出离婚.对其他财产没有什么争议.就是对房屋的归属产生纠纷。丈夫认为房屋是其父母在其结婚两年后所购买的.应该归其父母所有,或者归其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分歧】

婚后一方父母赠予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种意见,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该房屋是男方父母出资,而女方父母没有出资,再者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建。

第二种意见,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接受该房屋时,他们已经合法登记结婚,所接受的财产在没有特别的约定情况下,应该视为夫妻共同所得,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管析】

该房屋客观上虽然是男方父母为孔某购买的,但是购买房屋时,马某与孔某已经合法登记结婚,属于合法婚姻关系。对于婚姻关系期间的夫妻财产应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从父母的赠予本意来讲,应该认为购买房屋是为马某家庭住居,而不是为马某个人住居,这不符合客观实际,更不符合情理。但是,往往在再婚行为中,这类情况发生是比较常见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保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名义接受财产 ,但必须具备赠予合同形式的存在。

如果马某是在与孔某登记结婚前接受其父母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应该认定房屋属于马某个人婚前财产;或者,孔某与马某没有依法登记结婚,即使是在其同居期间接受父母购买的房屋,也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一款第四项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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