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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运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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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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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某市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医师违反告知说明义务

其他2017-05-16|人阅读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男。

被告:某市医院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 万元;

2、判令诉讼费、司法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王某的治疗经过

2014年6月初,王某因上下腹部周期性疼痛并拌背部放射性疼痛在某县医院住院治疗时,查出胰腺方面有较大的问题,该院认为属疑难病症,建议王某到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断治疗。于是,2014年6月 日 ,王某来到某市医院,在该院普外科(内分泌乳腺外科)进行诊断治疗。经检查医生告诉王某:检查的主要结论是胰腺炎和胰腺肿瘤,需要手术切除肿瘤。(见:CT检查报告单、MRI检查报告单)。可在6月 日,手术进行一个多小时后,王某的亲属却被告知:王某得的是良性炎症,不需要肿瘤切除!只需要取一个淋巴结去活检,然后关闭腹腔。(见手术记录)为何切除肿瘤的手术怎么变成了所谓“腹腔探查术”?而且,“开腹”后又什么问题都没有!是因为前面的一系列仪器检查“有误”?还是因为其它问题?这么说,王某不是“白白挨一刀”吗? 但其还是于2014年7月 日办理了出院手续。王某在7月 日至 日,还到某县人民医院住院进行术后调理后才回家休养。 可从8月 日,王某又出现了胸部疼痛并拌背部疼痛的症状,在电话咨询某市医院住院时的主治医师赵某时,赵医生在电话里支支吾吾的语气,王某疑窦重生,感到不能再耽误了!于是,王某又就近来到了某县人民医院重新进行暂时的诊断治疗。

某县人民医院消化内科的医生在经过几天的检查和会诊后推测:王某的病症有可能是胰腺结石!但他们没有这种设备和技术,建议王某到条件更好的省级三甲医院确诊!于是,王某于2014年 月 日来到某市另一家大医院复诊,经住院诊断为:低位胆胰管梗阻、原因是胰头占位、胰腺肿瘤等。于是,该院成功实施“保留幽门胰头十二指肠切除术”。术后病检为:胰管结石、胰头沾液性囊腺瘤、胆囊炎等症。

二、某市医院构成医疗过错的事实及理由

显然,某市医院对王某进行的所谓的“腹腔探查术”其实是毫无结果的、让王某“白白挨了一刀”,使王某因此惨遭二次剖腹,身心倍受摧残!家人及至亲好友也因此在精神上遭受了巨大的折磨!——某市医院肯定构成了严重的医疗过错。应承担相应的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一)从理论和手术前的准备来看,某市医院着手实施的并不是“腹腔探查术”

从某市医院6月 日至 日一系列的检查报告结果来看(见:出院记录),手术前王某患有胰腺肿瘤的症状、尤其是胰头病灶在影像的显示上非常明显!(这在CT和MRI的检查报告上有明确的结论),实施的手术应是相应的肿瘤切除术!王某曾清楚的记得当时这样的情节:当某市医院的一个老教授带着学生到王某邻床指导检查病情后,王某特意将王某的检查片子和检验报告单拿给他看,向他了解王某的病症时,这名老教授拿着片子,指着图象对他的学生们说:“这就是肿瘤,必须切除!”说实话,王某内心深处是害怕手术的!是希望不做手术而达到治疗目的的!于是,王某就问:“这必须手术吗?”老教授斩钉截铁地说“必须手术切除!你还留着它干啥?难道留着让它长?”。这就说明,对王某的病症来说,要实施的应该是相应的肿瘤切除术而不是所谓的“剖腹探测术”!后来,王某曾再三地咨询王某的管床医生高某,问他王某是否必须手术,回答也是肯定的!王某还担心地问:“伤口会不会超过10厘米”他回答说肯定不止,里面要切除一些东西!还说这是他目前见到的普外科最大的手术。6月 日早上,高某和王某的管床护士廖某通知王某将于6月 日进行手术,并告知王某及家属要准备到6-8万的手术费用。后来,又说王某心律偏慢,要在手术前安装心脏起搏器(手术时也确实是如此操作的);当晚,护士还曾多次催王某家属赶紧缴纳手术费用;主治医生赵某还专门将王某的家属叫到办公室,进行手术说明。

上述事实表明:不管是从理论上,还是从手术的准备情况来看,为什么要进行手术,进行什么样的手术,已经很明显了!——根本不可能是进行所谓的简单“腹腔探查术”!那么,一个本来是要切除病灶的手术——医生预定的“胰十二指肠切除术",为何为莫名其妙的变成了“腹腔探查术”!实际情况是:医院在会诊时考虑不充分,在手术过程中碰到了他们意想不到的、没有办法解决的医学技术难题,他们束手无策了!这时,他们缺乏对患者高度负责的精神,缺乏实事求是、正视现实的勇气;不敢表明事实的真相,不是积极地研究并实施正确的应急治疗方案(如会诊等),而是寄希望于侥幸——患者及家属不懂医学,以所谓的“腹腔探查术”来搪塞过去,从而蒙混过关……(假如王某不是及时到另一家大医院复诊,或者另一家大医院不能及时诊断并果断的进行手术,也许这一招“瞒天过海”术就成功了!)

(二)事实证明:某市医院所谓的“腹腔探查术”根本没有起到实际作用

退一万步讲,就算他们所谓的“腹腔探查术”成立,那么,请问:他们的“腹腔探查术”又达到了什么目的呢?发现了主要病症并提出了相应的治疗方案吗?从他们自己建立的病案资料上来看(见:出院记录),没有!他们只是在肠系膜上取了一块标本进行活检,从而得出了良性炎症病变的结论!王某不知道这样的“腹腔探查术”目的何在,意义何在?!这不是在把患者当成试验品来随意摆弄吗?!某市医院所谓的“腹腔探查”根本没有触及到胰腺方面!——这从他们的病理诊断也看得出来(见:病理诊断报告)!这简直是将患者的生命健康视同儿戏!是在草菅人命!

(三)最能证明某市医院构成医疗过错的铁的、雄辩的事实——另一家大医院的诊断结论和手术

王某因为同一症状在极短的时间内复发而到另一家大医院就诊,另一家大医院就能及时地诊断出病因并果断地实施手术。(见:另一家大医院诊断证明书)

(四)某市医院本来是完全可以避免这一损害后果的

事实证明,王某这次在某市医院“白挨一刀”,完全是由于给王某诊断治疗的医生以下两种因素造成的:①医疗技术水平有限——不能确诊病症;②缺乏起码的医德医风——不敢承认在手术途中才发现做自己不下来这种难度大的手术!如果这些医生有对患者高度负责的精神;有实事求是、正视现实的勇气;敢于承认自己的医疗技术水平有限——对重大疑难病症不能确诊时,建议王某转院诊治;或者在手术中发现手术比预计难度大,自己不能独立完成时,采取积极的应对补救措施,(如及时转院,或者联系相关权威专家……)。在之后在区医患纠纷调解中心的调解记录上,也可以看到某市医院派来参与调解的医生(他参与了此次手术)自己也承认了当时是手术难度大,做不下来。

三、结论

受害方认为,某市医院在治疗中存在严重失职及严重医疗过错行为问题。一是,术前准备不充分,没有充分的替代及选择方案,没有适当地评估手术能力,从事后来看,医生对于手术治疗的难度及风险缺少基本的估计,这才导致了手术方案走过场,在手术中发现切除不了,做不下来,没有准备其他替代方案,没有为这次大手术预备会诊及转诊方案,原定四小时的手术,一个多小时即匆忙关腹。二是,术前与患者沟通敷衍了事,术中以患者不明了的大量医学术语进行“告知”与“沟通”,使患者及家属还以为手术成功完成,对医生道谢不已。三是,手术做不下来,切除不了,那么就应充分告知,让其转诊,结果又出于“面子”等因素讳莫如深,严重地延误了患者的及时转诊治疗。患者于1471日从某市医院出院后即又到某县医院住院输液巩固十几天。到八月初即又再次发作,痛疼难忍。最后才到另一家大医院治疗。使患者丧失了最佳治疗时机。

这一过程充分说明了既使是良性肿瘤仍然没有得到有效治疗与控制,这种延误给患者造成了极大痛苦,假设患者坚持相信某市医院“出院记录”中描述的“现患者术后恢复良好”这一结论而不及时到另一家大医院求医,恐怕都有重大的生命危险了。

从以上三点来看,某市医院医务人员企图蒙混过关、草菅人命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各级诊疗规范(包括某市医院的手术规范),严重缺乏医德,严重侵害了患者的身体健康权和知情权。

针对以上情况,依据《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患方认为某市医院存有严重违法问题,应当推定其对于此次医疗过错损害承担全部承担并依法予以充分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四、赔偿金额: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原告所主张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 万元,本案诉讼费、司法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此致

市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某

2016-5-10

本案经一审、二审,近日取得胜诉的终审判决。成功维护了患者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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