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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的区别

公司法2014-10-09|人阅读

  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的区别

  一、两者的调整内容不同

  破产和解制度着眼于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协商,减免债务数额及延缓债务履行期限,使债务人摆脱了经济困难、避免破产,从而维护社会正常交易秩序,兼顾当事人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与此不同,企业重整制度则着眼于积极预防破产,充分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共同拯救陷于经营困境的企业,从根本上恢复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能力,维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实现企业价值的更生再造。

  二、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破产和解制度调整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破产和解制度所适用的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包括自然人、合伙和法人。而重整制度的调整对象则是企业与债权人、股东等重整关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三、两者的适用条件不同

  破产和解制度与适用破产程序的条件不同,即出现破产原因。当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如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支付不能、债务超出等情形,其本人才可以提起破产和解,否则不能提起。提起破产和解必须在债务人己经被申请宣告破产之后、作出破产裁定之前。

  重整制度则适用条件比较宽泛,即使债务人还未出现破产原因,只要存在出现破产原因的风险,就可以提起破产重整。

  四、两者的申请人范围不同

  破产和解制度的申请人限于进人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而破产重整制度的申请人则较为广泛。只要是与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人即可提出企业重整的申请。原因在于企业重整制度是对于出现财务困难等情况的企业所必须的预防破产的措施,所以,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公司股东等)出于维持企业正常经营秩序,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目的都有权提起企业重整的申请。这已为各国有关企业重整的立法实践所证明。

  五、两者所适用的法律措施不尽相同

  破产和解制度是通过债权人与面临被宣告破产的债务人之间就减免债务、债务的迟延履行等方面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实现的,可以采取的措施较为单调,主要靠债权人的让步,给债务人以喘息的机会从而获得清偿手段。企业重整制度措施较为丰富,只要法律没有明确限制或者禁止的,原则上都可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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