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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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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财产分割问题

离婚2018-09-30|人阅读

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买按揭贷款房屋的产权归属

共同共有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在共有人中成立特定共同关系,基于该共同关系对于一物所享有的所有权。[x]据此,共同共有权利来源既可能基于特定身份也可能基于双方的约定。而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共同支付首付款,或者一方支付首付款、另一方支付装修款、房屋契税甚至购买家具家电,是否隐含双方对房屋共同共有的约定?离婚时能否简单将房屋认定为房屋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彰显了物权法与婚姻法,身份法与财产法的冲突与衔接问题。

(一)上海高院和广东高院的意见值得借鉴和参考。

正如本文开头所引述的四个案例,该问题在实践中十分突出,一些地方法院象上海高院、广东高院相继以问题解答及会议纪要的方式出台过相关的审判指导。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姻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六、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

答: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2012240号)

(三)关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但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65.以结婚为目的,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对该房屋一般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在这两份文件中,分别出现了“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以结婚为目的”。前一种表述为非常明确的共同共有约定,后一种表述在我国目前实行婚后共同财产制下,结婚即意味着同财共居,可以说与前者有异曲同工之处。

将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买按揭贷款房屋的产权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既考虑到我国的国情,也符合共同共有可以基于约定而产生的法理。而且符合婚姻的伦理性。伦理性是婚姻的很重要的一个性质。马克思曾经在《论离婚法草案》一文中指出:“尊重婚姻,承认它的深刻的合乎伦理的本质。”“如果立法不能明文规定什么是合乎伦理的行为,那么它就更不能宣布不合乎伦理的行为违法。”[xi]既然当事人双方认可在出资买房时双方是共同共有的目的,且双方都进行了出资,那么再在房产究竟登记在谁的名下、贷款到底是由谁办理的这种形式性的问题上纠缠不清,就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况且,当事人既然决定结婚,那么其自然视对方和自己是利益共同体,对对方绝对的信任,由一方去办理购房合同和贷款,也符合婚姻的伦理性。

因此,上海高院和广东高院的意见值得借鉴和参考。

(二)上海高院和广东高院的意见需要完善

以结婚为目的,一方签订购房合同共同支付首付款,并共同偿还贷款所购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实践中时有出现的,以结婚为目的,一方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另一方支付契税、装修费用甚至购买家具家电的行为,是否可以一并考虑,认定房产共有,只是在统一的结婚目的下,资金投向不同呢?

这个问题同样值得探讨。笔者认为:

1、一方支付首付款、签订购房和贷款合同,且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另一方支付房屋装修等添附费用,对于此类房产也应属于共同共有。

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当事人可以依照契约自由的原则对添附物的所有权的归属作出约定。法律使添附物的所有权单一化,仅为达到维护经济价值的法律技术,并非使取得所有权之人独占添附物所有权的利益。[xii]在我国,婚后共同制是法定财产制。无论是以结婚为目的购房还是为此房装修以及作其他添附,都是为了婚后的共同生活。另一方虽然没有支付首付款,但是其支付房屋装修费用且在婚后共同还贷是基于其对房屋享有共有权的认识上的。产权登记方对于另一方对其房屋所作的添附,以及婚后的共同还贷并未表示反对,这说明其对另一方的共有意思并未表示反对。由此可见,当事人对于共同共有房屋存在一定的默契。

2、以结婚为目的,一方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双方共同还贷款,另一方购买家电等,也应认定房产为共同财产。

这类房产也应共同共有。一方买房,另一方购买家电等是中国人结婚的传统模式。采取这种模式的人,大多传统观念很强。一方面,对于这部分人而言,房屋及家电共有是一种习惯。另一方面,不管是购房还是购买家电,都是为了将来的共同生活作准备。一般而言,购买房屋是一种投资行为,而购买家电是一种消费行为,虽然投资房屋有风险,但是购买家电等确定是在购买消耗品。如此一来,将房屋认定为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对另一方显属不公。夫妻作为生活共同体应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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