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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宇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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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能否继承

名誉/肖像/人身权2014-09-27|人阅读

肖像权能否继承

肖像权是一种人格权利。由于它可以转化为物质利益,使得一些商人为牟取暴利把目光投向了已故名人的肖像上。周海婴老先生的一场维护鲁迅肖像权的诉讼,让人们更多地关心和思考:如何保护死者的人格权,肖像权的物质利益以及——— 案例一 死者有肖像权吗?其亲属能主张自己的权利吗? 最高法院批复“死者没有肖像权” 1996年11月,浙江省邮电局制作、发行了2000套《纪念鲁迅诞辰115周年纯金银邮票珍藏折》,每册售价1115元。周海婴以被告侵犯“鲁迅肖像权”为由,在国内首次提起关于“死人肖像权”的诉讼。 庭审中,原告诉讼代理人朱妙春律师认为鲁迅的肖像权是一种人格权,包括鲁迅肖像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鲁迅虽已去世六十余年,但鲁迅的精神影响了几代人,并且还将持续下去。鲁迅肖像的物质利益虽不是其肖像利益的主要部分,但在市场经济中,借用鲁迅肖像牟利者不乏其人。鲁迅去世后,其肖像使用专有权应由其继承人享有。被告未征得原告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发行金银邮票珍藏折,侵犯了原告对鲁迅肖像享有的权利。 被告在答辩中称,他们对鲁迅一直怀有深厚感情,制作发行珍藏折的目的是为了表达对名人的尊敬。制作发行珍藏折已获得原邮电部批准,使用的鲁迅肖像图案是《鲁迅诞辰一百周年》邮票的翻版,其版权归原邮电部所有。肖像权是一种在世权,只有公民本人才能享有,不具有继承性。最终,原被告就发行珍藏折是为了纪念鲁迅这一点达成共识,在法院的主持下以调解而握手言和。 此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书面答复:继承的法律意义是对公民死亡之后遗留的财产及财产权利的继承。由于肖像权属于人格权,不属于财产权,因此不在继承的范畴内,是不能继承的。如以侮辱的方式使用死者的肖像,使其名誉受到损害,其近亲属可以起诉。周海婴请求继承其父鲁迅的肖像权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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