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琚现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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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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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在小区内被偷物业公司是否担责

合同纠纷2014-07-03|人阅读

车辆在小区内丢失或毁损而引发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有两种认定:一种认定为保管合同纠纷,物业公司一般会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认定为车位使用关系,除非物业公司存在严重过错,物业公司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一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首先,看双方是否有车辆保管的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因此,如果在双方的物业服务合同或其他相关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物业公司对业主车辆等财产承担保管责任的,应确定为保管关系,物业公司未尽到保管职责致使车辆丢失、损毁,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合同中约定双方为场地使用关系,物业公司将不负保管职责,只能根据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中是否有过错来确定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之赔偿责任。

  其次,双方没有合同约定的,要看物业公司对车辆的实际控制程度来认定物业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一般来说,如果物业公司要求停放车辆时交付“行车证”甚至车钥匙,凭有效身份识别卡证才放行,应认定为实际控制了车辆,对这种情况,我们更倾向于将这种情况认定为保管关系,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还要看在所涉纠纷之中物业公司的过错大小。确定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一般可参考如下标准:物业公司是否按合同约定配备了保安人员和采取了相关保安措施;承诺全天24小时监控的小区,监控系统是否正常有效运转;当发生犯罪行为时,保安人员是否放任或不管不问,是否采取了相应措施;外来人员凭证出入的小区,保安是否查验了证件;案发后,是否采取了应急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实践中,当双方的保管关系不成立时,车主仅以物业服务费中包含保安费用,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为由,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时,各地判例结果不尽相同,其中很多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尤其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指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保安服务,仅指物业管理企业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物业使用的安全,而实施的必要的正常防范性安全活动,物业管理企业不承担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不受侵害的义务,如果物业管理企业已尽到保安注意义务,可不承担损害赔偿职责。《物业管理条例》也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此即意味着,按照上述观点,当车辆丢失时,物业公司只要证明履行了正常安全防范义务及附随义务,没有重大过错,就有可能据此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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