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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冠贤律师
程冠贤律师
海南-临高县
主办律师

故意伤害案的辩护

刑事辩护2013-09-25|人阅读

关于李某某故意伤害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海南某法律援助处指派,本律师作为故意伤害案的被告人李某某的一审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下面就量刑方面发表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多个法定减轻、从轻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建议给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具体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具有投案自首的法定情节,依法应给予从轻、减轻处理。

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可知被告人李某某系自动投案,主动坦白交代了其所犯罪行,应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时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中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已经生效的(2010)临刑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3页)所认定事实,本案系李某和陈某纠集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去殴打受害人的,纠集人并非被告人李某某。又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在殴打受害人时,被告人李某某所持凶器是木棍,其他人拿的是砖头和刀,对于损害方面来讲,被告人李某某对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显然要低得多。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起的是次要作用。根据《刑法》第27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被告人李某某有如下多个酌定从轻情节,量刑时应充分考虑给予从轻从宽处理。

1、本案的发生与被害人一方的过错有一定的关系。

从本案案卷材料来看,受害人与被告人一方案发前存在矛盾,根据被告人李某某及同案犯徐文志的供述来看,受害人曾欧打过被告人一方由此产生矛盾,矛盾激化引发本案。对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是有一定过错的。

2、本案发生前,被告人从未因犯罪行为受过刑事处罚,系初犯偶犯。

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真心悔过。

4、赔偿了给受害人造成经济取得了谅解。受害人经济损失为12300万,受害人已经收到了赔偿款20000元,弥补了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害,取得受害人的两极。

五、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及本案实际情况,辩护人建议在量刑上给予被告人李某某减轻刑事处罚。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刑事诉讼法》第266条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也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上述法律及相关政策均反映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应当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降低对未成年罪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因此,对于被告人应给予减刑处理。

六、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判处缓刑较为适当。

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两个:一是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的犯罪分子,本案符合这一情况。二是所犯罪行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本案被告人具备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再危害社会。事实上从被告人投案自首后到今天,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取保候审而非收监羁押,这点也说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较低。因此,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缓刑是适当的。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合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所具备的诸多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和他已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真心悔过,及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减轻刑事处罚并判处缓刑。

希望法庭能充分考虑及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以挽救误入歧途的被告人李某某,给他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谢谢!

辩护律师: 海南毓广律师事务所 程冠贤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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