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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兆平律师
孙兆平律师
山东-滨州
主办律师

如何确定恰当的辩护思路

刑事辩护2014-01-31|人阅读

律师在法庭上有理有据的辩言,能让法官所认可,为法庭所接受,为当事人获得最大利益,这是律师执业所追求的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要确立一个明确清晰的辩护方向和切实可行的辩护策略,也就是要有恰当的辩护思路。

一、选择辩护思路的理据

辩护律师面对侦查机关对当事人的指控,如何维权呢?面对侦查机关精炼的起诉书和案卷材料“主要证据”组成的一个结构完整的“犯罪故事”,律师又如何为当事人辩护呢?律师天生应该具有一种怀疑眼光,律师的价值就在与对事实和证据的质疑。既然法律赋予律师辩护的职责,律师就有权利怀疑、挑剔甚至责难这个“犯罪故事”,质疑的问题可以很多很多,但至少应该要考虑:被告人真的介入到这个案件中了吗?是否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与此案无关?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存在阻却违法事由?还要考虑:犯罪事实是否被夸大了?共同犯罪中是否把其作用夸大了?控方证据是否有证明力?证明被告人犯罪充分吗?证据是否排除了所有合理怀疑?等等问题都应该考虑,但质疑本身并不能获得法庭的赞许,辩护律师应该首先从控方角度顺向思维归纳出对被告人的不利之处,一一列明;再从怀疑者角度逆向思维归纳出对被告人的所有有利的证据;最后从第三者的角度,审视哪些证据说服力更强,哪些证据需要加强或补充,这样所有问题在不停的提问和回答中,得出对被告人最有利的辩护理由,也从而做出恰当的辩护思路。

正确的辩护思路应该建立在证据和法律的基础上。法庭裁判的依据是事实和法律,这就决定了务实的辩护思路应该建立在案件证据和相关法律的基础上,脱离证据和法律的辩护思路是难以达到预期辩护效果的。

辩护思路概括说来大体有两条:一是无罪辩护,二是罪轻辩护。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作为划分标准而对辩护方案的划分。前者是明确提出无罪的观点;后者是不否认有罪,但提出当事人触犯的是轻罪或者根据案件的从轻情节可以减轻、免除刑事责任观点。

二、无罪辩护的思路

无罪辩护一般情况下有三条思路: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是犯罪。律师辩护主要从《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切入,对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必须符合犯罪主体、犯罪侵犯的客体、犯罪的主观故意、犯罪的客观表现四个条件。所以说,任何犯罪必须同时具有适格的犯罪主体、犯罪的故意和过失、侵犯了法律保护的犯罪客体,而且具有犯罪的客观行为,才可以认定犯罪成立。如果一个案件中,缺乏上述任何一个条件,律师都可以作无罪辩护。

(二)是从证据的角度否定犯罪。否定公诉方证据不真实、否定其关联性、否定其证明力,破坏控方证据体系,从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5条第三款,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做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无罪辩护。

(三)从刑事诉讼程序的角度否定犯罪。找出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存在的错误与瑕疵,否定控方证据合法性。《刑事诉讼法》56条第2款:“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 索或者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明文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辩护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侦查机关取证违法,可以申请法庭排除此证据,从而否定控方证据或打破其证据链,使法院无法作出有罪判决。

这三条思路是实践中经常采用的,我们可以从这三个角度中任选其一进行切入,只要抓住对方一个方面的漏洞,就基本完成自己的无罪辩护。

三、有罪辩护的思路

虽然无罪辩护案件激动人心,胜诉结果也令人鼓舞,但就客观的司法实践来说,无罪案件极少,更多的案件是会判决有罪的。做无罪或有罪辩护,不是取决于哪个律师能力强弱,关键是看案件本身的理据适合做哪种辩护。现实中更多的案件在承认有罪的情况下追求较低的刑期和处罚,不失为当事人维护权益的明智选择。如果辩护律师不顾客观事实和法律,明知不可为而强为,单凭“技术”钻法律的“漏洞”,或基于当事人的苛刻要求,事情的结局往往适得其反、不尽人意。不仅无罪辩护不能成功,而且可能损害当事人获得罪轻判决的权益。就拿李某某轮奸一案,其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关闭了对其有利的一些量刑情节,一味坚持没有直接证据、疑罪从无的辩护思路,导致法庭给出“不悔罪”的结局,当然律师做这种辩护可能事出有因,但无论如何,导致的结局是很不理想的。反过来说,假如正视警方掌握的证据,真诚向被害人道歉和赔偿,取得其谅解;向法庭真诚认错、悔罪,做为未成年人的他判决10年有期徒刑的可能就大大降低了。

律师的辩护权利是独立的,但做有罪辩护的思路和策略必须和当事人或家属协商统一起来,并且在法庭上和被告人相互协调配合好,这样才能收到理想的效果。有罪辩护常见的辩护方法主要有:

(一)刑事责任能力辩护。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必须具备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也应该相应减轻其责任。

(二)主观恶性辩护。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方面既是犯罪成立的要素,也是量刑考虑的因素,甚至是影响量刑的非常关键的原因。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主观恶性小,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常见情形主要有:1.防卫过当、假想防卫、避险过当;2.出于义愤惩治严重违法者而犯罪;3.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4.初犯,平时工作、学习表现良好;5.突发事件刺激下的激情犯罪或突发性犯罪;6.被教唆犯罪。

(三)过失犯罪辩护。《刑法》中有些犯罪,既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对过失犯罪的处罚明显低于故意犯罪,所以辩护律师要考虑做过失犯罪辩护的可行性。做这类辩护注意做好对被告人犯罪行为发生时主观状态的分析,以期让法庭接受和认可。另外,有些犯罪也只能是过失犯罪,比如交通肇事罪,此类犯罪也多为结果犯,辩护律师要重点对危害后果进行评估,对抗控方对其后果严厉的指控,以期获得法庭轻判。

(四)罪名辩护。罪名辩护是指被告人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辩护律师不认为触犯的是控方指控的处罚严厉的罪名,而是一个处罚相对较轻的罪名,从而要求法庭做出正确判决。实践中控方指控罪名不当的时候时有发生,比如将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行为以抢劫罪起诉;将非法拘禁行为以绑架罪起诉;将职务侵占罪以贪污罪起诉等等。

(五)因果关系辩护。有些犯罪,其结果的发生往往是多种因素的结果,这样的案件律师在分析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之间关系的时候,要考虑到是否有其他因素的介入,这些因素介入是否影响和干扰到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证明犯罪行为对犯罪结果的作用。

(六)犯罪作用和地位辩护。指在共同犯罪、集团犯罪中是否是从犯,是否是受胁迫。辩护律师要从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因素寻找辩护机会,即便是主犯,也可考虑其作用是否低于其他被告人,是否在他人刑期以下判刑。

(七)受害人过错辩护。有些案件的发生,往往受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甚至是受害人的过错言行是案件发生的直接诱因。辩护律师要有理有据的向法庭阐述事实,争取法庭酌情轻判。当然,此类辩护一定把握好分寸、就事论事,不能夸大受害人过错,更不能队受害人进行人身攻击。

(八)认罪悔罪辩护。在司法实践中,对一般的犯罪,法庭处罚时往往考虑到事后被告人的主观态度和采取的救济方式。如主动退赃、坦白悔罪、赔礼道歉、高额赔偿等等,律师要在协助当事人或家属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条件下,恳请法庭会通盘考虑所有情节,以期获得轻判。

无罪辩护和有罪辩护两条思路相比较,并没有好坏优劣之分,只有恰当合理与否.实践中罪轻辩护较多,属于辩护常态,;无罪辩护的较少,属于补充。辩护方向和策略的选择都是基于案件事实和证据,律师既然接受了案件,就要忠诚于委托人,为当事人合法利益做到最大程度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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