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柳雅琼律师
柳雅琼律师
甘肃-兰州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代理词

债权债务2015-03-03|人阅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元成彤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张某某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其与吴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仔细聆听委托人的陈述,查阅案卷材料,又参加了刚才的庭审,现我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原告主张的借款金额与被告张某某实际借款金额不符。

原告与被告张某某于2012110日签订了借条一份,约定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借款50万元,之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实际向被告张某某转款42.5万元,也就是说原告实际向被告张某某借款42.5万元,而非原告主张的50万元。

二、根据《借条》约定的内容,被告张某某应于2012710日前向原告还清借款,但对借期内支付利息并没有约定,依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原告主张2012110日至2012710日期间的利息没有依据。

三、根据《借条》,被告张某某与原告对逾期利息做出了约定,但对具体利率没有明确的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的规定,应当按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利息。故原告主张的四倍利率不符合双方的约定,也有违法律的规定。

综上,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实际借款金额为42.5万元,逾期利息应从2012710日起算,利率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故最终的借款和逾期利息共计464206.25元(公式: 425000*6.15%/12个月/18个月+425000=464206.25元)。

此致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