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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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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
合伙人律师

谁能给无辜多交保费车主维权?

合同纠纷2015-11-24|人阅读

投保按新车价理赔却按折旧价,大多数车主都有保费白交的情况,早在2011年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对此现象进行了曝光,此问题是否得到了解决?

  大多数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条款中写明,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机动车发生全车损失时,计算赔偿不得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普通家用车辆的实际价值按新车购置价每月折旧0.6%计算。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但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

  车主高先生2008年买了一辆轿车,2015年,按保险公司的计算方式他的车辆实际价值定为19万元,即这辆车如果被撞坏了他最多能获赔19万元,但他以新车购置价支付了车损险保费。不巧,投保两个月后,这辆车发生了车损事故。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维修费用为25万元,高先生也支付了25万元的维修费将该车进行了修复,但向保险公司理赔时拒赔,于是到起诉法院,法院却判保险公司只按19万元赔偿,并判决保险公司返还多收取的保险费。

  判决书中写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故该保险金额应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原投保时按新车购置价确定的保险金额超过该实际价值部分无效,保险公司返还多收取的保险费。高先生的车按40万余元的新车价投的保,投保时其中真正有效的部分是19万元。那么其中超过19万元部分的21万元所涉及的保险金额是无效的。

  “高保低赔”是潜规则何时能打破?

  保险公司都在执行旧车按新车价值核定保险金额,但在发生事故后却按车辆实际价值理赔的条款。保险公司先按照不存在的价值收保费,后来又说不赔,不能前面占好处,后面的坏处留给被保险人,这是不公平的。

  目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高达2亿多辆,然而绝大多数保险公司执行的都是高保低赔的条款。这也就意味着绝大多数投了车损险的车主,都可能被迫接受了这一涉嫌欺诈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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