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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继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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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
合伙人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签订,忽然因“限购”不能买了怎么办

合同纠纷2020-07-28|人阅读

2020年7月23日凌晨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联合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南京市公安局等多部门发布了《关于促我市房地健康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包括土地市场调控、支持房需求、完善住房限政策、加强热点楼盘销售管理等都做了

其中受到关注最多是第3项 “完善住房限购政策:夫妻离异的,任何一方自夫妻离异之日起2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套数算。

根据官方政策解读,该条是指在夫妻自离异之日起2年内,若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离异后任一家庭成可以成年身人士身份在本市购买1套商品住房;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有1套商品住房,离异后无房一方可以成年身人士身份在本市购买1套商品住房;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有2套商品住房及以上的,离异后任一家庭成在本市均不得购买商品住房。

这样既可满足离异人士合理住房需求,也可遏制通过离婚格的情况。

根据该《通知》的规定,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也就是从2020年7月22日开始执行。因为房屋买卖交易有一个过程,就很有可能发生《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签订,但这时买方发现自己丧失购房资格的情况,应该怎么处理的问题?

律师认为:限购、禁购的规定属于国家房产调控下的禁止性规范,具有强制性,新政实施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已发生根本动摇,买房人因不具合法购房主体资格而无法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合同应该解除。

司法实践中,合同一方以国家或当地政府新出台住房限购政策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人民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如果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将已收的房款或定金返还给买受人。

买房人因上述情况解除合同的,卖房人要求买房人承担违约责任或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因合同解除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的,损失方要求对方补偿其所受合理损失,经法院审查后,会酌情考虑支持损失方提出由另一方补偿其合理损失。

但如果是因合同一方违约行为造成限购的,另一方仍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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