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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冬律师
陈晓冬律师
云南-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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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代理词

损害赔偿2013-10-10|人阅读

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王某某等人诉季某某、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原告代理人。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的相关证据,询问了有关当事人,了解了本案的具体情况,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事实清楚,第一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受害人刘某某因交通事故当场死亡。

本次事故经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昆楚大队,云公交巡昆楚认字(2012)第005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因第一被告季某某驾驶经检验反光标识及后部安全防护装置不合格的载货汽车上路行驶且未按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放车辆,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被告季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第二被告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应当对原告的各项赔偿负连带责任。

三、本案应由第三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保险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不足部分由其余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第二款的规定: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根据以上规定,作为肇事车辆的投保的保险公司,第三被告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对原告的赔偿责任

四、原告各项诉讼请求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费。

1、丧葬费20189.5元。

因受害人刘某某当场死亡,按照法律规定应赔偿丧葬费20189.5元。

2、死亡赔偿金371520元。

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受害人刘某某系城镇户口居民,并且在某某铁路局工务段有稳定工作及收入,所以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计算。

3、被抚养人生活费252960元。

因受害人刘某某之妻王某某经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人,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刘某某死亡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下,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侵权人应支付属于原告王某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244960元。

受害人刘某某父母健在,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侵权人应支付属于二老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8000元。

4、精神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600元,交通费2000元。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因刘某某的死亡使原告四人遭受精神损害,提起1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既于法有据又合情合理。

原告王某某因患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为600元。

原告为处理刘某某丧事所支出的交通费为2000元。

综上,因受害人刘某某系家庭经济唯一收入来源,其父母尚待赡养,其妻无劳动能力无收入,其子尚有学业未完成,综合全案考虑,被告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是合理的。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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