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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健明律师
曾健明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仓库租赁协议

合同纠纷2013-10-17|人阅读

仓库租赁协议

协议编号:

协议签订地:深圳市

甲方(出租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承租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 仓库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物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1.1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的仓库(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于乙方使用。租赁物面积为 平方米。

1.2本租赁物仅作为仓库包租给乙方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变其用途。

1.3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为 年,即从 日起至 日止。

2.2在租赁期限内,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需终止租赁关系,则均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2.3 如乙方需续租,则须在租赁期满前1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 租赁物的交付

3.1甲方于 日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3.2 租赁物内未安装任何监控设备及警钟设备,该等设备由乙方自行安装。

第四条 租赁费用

4.1乙方须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将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租赁保证金 支付给甲方。本合同提前终止或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已向甲方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物业水、电费及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按本合同规定承担向甲方交还承租的租赁物等本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后___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租赁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4.2 乙方按 /月向甲方收取租金,其中包含仓租、物业管理费。

4.3物业水、电费甲方按 /月向乙方另行收取。

4.4 如因当地政府的政策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甲方履行该租赁协议产生额外费用的,由甲方向乙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收取,如乙方拒绝支付,则甲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内扣除。

4.5甲、乙双方应于每月 号前完成对账,乙方应于每月 号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的租金、物业水、电费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4.6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或其它费用,则甲方按应收款项的0.1%/天额外加收违约金。

第五条 租赁物的转租

5.1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将租赁物转租给其他第三方。甲方若发现乙方有擅自转租的行为,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所交付的租赁保证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第六条 租赁物的使用、维修及保养

6.1 乙方在租赁期间应爱护租赁物,并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保养的义务,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租赁物进行装修及改建。

第七条 防火安全

7.1 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香港地区关于消防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7.2 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7.3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检查租赁物的防火安全,乙方不得无理拒绝。

第八条 租赁物内人员、财产的安全及保险

8.1 在租赁期限内,租赁物内人员及财产的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租赁物内人员及财产的保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合同的终止

9.1在租赁期限内,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其它费用超过1个月,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交纳欠款之日起五日内,乙方未支付有关款项,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停止乙方使用租赁物,且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租赁物内的财产并在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五日后,可变卖留置的财产用于抵偿乙方应支付的因租赁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9.2 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将租赁物内的杂物清扫干净,物品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交还给甲方。如乙方归还租赁物时不清理杂物,则甲方对清理该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3本合同提前终止或租赁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租赁物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物的,应向甲方加倍支付租金,但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其不接受双倍租金,并有权收回租赁物,强行将租赁物内的物品搬离租赁物,且乙方需支付甲方搬离租赁物的费用。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用邮递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应在三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该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如无法获得公证出具的证明文件,则提供其他有力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

第十一条 法律的适用

11.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1.2凡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3.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3.2 本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 日止

13.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内容)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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