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杨某与吴某系前后邻居,2000年左右,杨某夫妇在屋后东、西两端各造了一段围墙,中间有13米左右的空隙。2008年左右,杨某欲将两端连接时发生争执,为此双方在村委会调解下,于2008年4月23日达成协议,确认围墙系杨某所有,双方不得再为界线问题发生争执。2014年11月,双方又因宅基地界线问题发生争执,吴某为此敲坏围墙两处(东侧损坏部分宽0.37米、高1.80米;西侧损坏部分宽0.37米、高1.8米)。现杨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
二、判决结果
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某人民币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吴某负担。
三、案情分析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本案却是反面教材。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合法财产致使受害人遭受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擅自毁损原告之围墙,实属不当,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