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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丹律师
张丹律师
河北-石家庄
主办律师

电话录音如何取证

债权债务2019-12-31|人阅读

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向律师陈述案件事实时发现案子已过诉讼时效或证据材料不够扎实,此时很多律师会建议当事人及时补足证据,最常见的方法就是进行电话录音。而电话录音大多数都是在对方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那么如何取证并保证该证据的合法性就显得极为关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明确,合法取得的录音证据,可以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方式,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如何有效进行电话录音,需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录音的对象应当是本案当事人或承担义务的一方。

作为案件当事人或承担义务的一方,其所作出的关于本案的任何言论均对其本人具有约束力。庭审实践中,举证时一方出具电话录音时,经常会被对方质证该电话录音的真实性,此时作为举证方,可向法庭申请对该录音进行司法鉴定,并垫付鉴定费。

二、录音内容应当真实完整

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若在电话录音中故意导对方做出某些回答,之后进行技术剪辑得出一份对己有利的证据,该种情况下此录音证据是无效的。

三、录音内容应当反映被录音者真实意思表示

即被录音者所述内容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取得,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均无效。

四、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

即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录音材料。最常见的是不得私自在他人住宅安装窃听设备或采取非法手段取得相关材料如开房记录、雇佣私家侦探跟踪偷拍等。若是在自家住宅安装摄像头或窃听器等设备取得的录音材料,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合法取得。

五、录音材料取得后应保存原始载体,通过录音笔或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手机中的原始录音不要删除。

这是证据作为原始证据的一项必要方式,我国证据规则规定,通过视听资料呈现的证据,在庭审时均要向法庭出具原始载体,否则对方质证时可对真实性予以否认。制作证据目录并提交证据时,可提交U盘并将录音内容整理为书面材料。

六、电话录音可经公证取得

有时,为了保证录音证据的合法性以及严谨性,可通过公证处由公证员拨打对方当事人电话并制作《证据保全公证书》,我国证据规则明确,经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证据。一般经过公证的证据,除非公证员资格问题被推翻的外,法院会对该证据的证明力直接予以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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