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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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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货物丢失后的赔偿

合同纠纷2013-10-25|人阅读

案例:叶某委托某民营快递公司托运价值3万元的电子设备。快递途中,设备意外丢失,叶某要求全额赔偿,而快递公司以《邮政法》“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为由,表示仅可按运费的3倍,计300元赔偿。双方分歧过大,叶某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快递公司丢失承运的货物,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民营快递公司并非邮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邮政企业,故不受《邮政法》限责条款调整。法院判决快递公司全额赔偿叶某的损失。

分析:目前,我国立法仅对邮政运输(如EMS)、铁路运输、海上运输等规定了限额赔偿责任,即如托运方未对货物保价,承运方在货物丢失、毁损时一般仅在固定限额内承担责任(保价,指托运方与承运方约定,在货物丢失等情况下,由承运方在约定保价限额内进行赔偿。托运方一般须支付保价费)。而其他运输方式(包括民营快递)均没有类似法定制度,因此本案中,快递公司的答辩不能成立。

实践中,许多快递公司以在运单上标注“未保价货物丢失,最高赔偿额不超过××元”等条款,限定责任。由于立法尚不明确,各地法院在处理该情况时,做法不一:有的认为该条款有违公平原则,属无效,应按实际损失赔偿;有的认为双方已达成合意,应以合意为准进行赔偿;目前,暂以第一种意见为主流。

鉴于此,对于贵重货物,建议托运人选择信誉较好的快递公司提供服务,并考虑进行足额保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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