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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巧钰律师
李巧钰律师
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裁判规则

合同纠纷2015-12-31|人阅读
1、【公章的效力】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因合同上所盖印章并非其合同专用章或备案公章而当然免除合同责任。2、【合同的涂改】一方认为对方提交法庭的买卖合同存在单方涂改但又不提交己方理应持有的合同原件的,其主张难以获得法院支持。3、 【避税合同】买卖双方为达到避税、通关等目的而就同一标的物签订价格不同的多份合同后因此发生纠纷时,法院应综合证据确认体现双方真实意思的合同效力。4、【长期供货的报价】长期供货合同的旅行中买受人虽未在特定批次报价单上签字但接受货物且未提出异议的,一般可认定其对该报价已经认可。5、【格式条款的认定】买卖合同一方主张合同中特定条款系格式条款而要求确认其无效或采取对该方有利解释时,法院统筹从双方的订约能力、交易地位和条款的广泛性、重复使用性、细致度及订立过程等方面综合认定。 6、【员工的职务行为】企业法人应对其员工在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签收确认等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7、【公司人格混同】 买卖合同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有意混淆自身与名称相近的关联公司并依此主张免除特定公司合同责任的法院可综合判定合同责任的实际承担者或认定公司人格存在混同。8、【设立中所订合同】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并为设立中公司的利益对外签订买卖合同的,在公司成立后应由公司承担合同权利义务。9、【挂靠施工中的购销】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材料购销合同的,可认定由被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10、【婚姻期间货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订立买卖合同的,其拖欠的货款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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