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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军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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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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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里能让你损失几十万的8大雷区!

小区物权2019-12-12|人阅读

买房子是一件大事儿,

辛苦赚钱攒够首付再到选房,

会经历一个漫长难熬的过程,

好不容易选好了心仪的房子,

在签购房合同这个最后关头千万不能松懈,

购房合同通常是厚厚一本,

签约现场根本没时间逐字逐句地看,

今天我们盘点下购房合同八大雷区,

可能会让你分分钟损失几十万的辛苦钱!

“定金”与“订金”以及“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和“押金”傻傻分不清

“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但法律意义与法律后果大相径庭。

定金就是一种法定的担保形式,作为合同履行的金钱上的担保普遍存在于买卖合同关系当中,在《合同法》、《担保法》及其司法的解释中都是有明文的规定的,是有着严格的法定的条件的:

(1)定金是必需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的;

(2)定金是必须要实际完成了交付的;

(3)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总额的20%。

在买卖合同中,只要约定了定金条款,如果违约都要承担与定金数额相等的损失。在开发企业取得房屋合法的销售证件后,可以收取买房人的定金。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即丧失定金的所有权,定金归收取定金的一方所有。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它通常是在购房者与发展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准备进一步协商签订的临时认购协议。订金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如果出现违约情形,并不会发生直接被没收或需要双倍返还的法律后果,而是得根据实际情况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来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简单来说,一般情况下定金是很难退的,订金是比较容易退回的。

举个例子:小M欲购买一个以5/平米计价的100平米的房子,认购协议书中规定收取房款的20%的定金,若事后不想买该房子了,那么这100万元定金交出去很可能就打了水漂。

不过定金也不是完全没有可能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另外,当条件满足:因合同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且必须是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来签合同则可以退。购房人须证明这一点,可以通合同条件谈判时双方修改的记录来证明,也可以通过双方谈话的录音来证明。

那么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和押金又是什么意思呢?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上述法条可知,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和押金与订金一样,是比较容易被退还的。

综上所述,只有定金是在购房过程中难以轻易被退还的。要避免定金陷阱,就不要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书,即不要交定金。在商品房的交易过程中,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签订认购书、交定金并不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个必经程序,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签不成,购房者可以全身而退,不留任何后患。

如购房者一旦决定签署认购书,应首先仔细审查卖方是否具有开发房地产的资格:各种政府批文即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该销售项目的“五证”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所售房屋是否设置抵押,土地出让金是否交付完毕。

按揭付款在合同中的约定

目前,购房者多采取银行按揭付款方式。但是不论是卖方还是银行都不能保证购房者一定会获得贷款,不能获得贷款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卖方的项目不合法或卖方撤销担保,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购房者身份及资信不符合银行的抵押贷款要求。

现实中,比较常见的情形是因购房者的原因造成银行不能按时将购房贷款拨入卖方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卖方未能收到购房者在银行申请的购房款而又不能就余款的付款方式与购房者达成一致,从而产生纠纷。所以建议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里应明确因卖方或购房者的责任造成购房者不能取得购房贷款的违约责任以及余款的付款方式,以便责任明确,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违约金的约定

在购房合同中,都会涉及“违约责任”,在合同上,如果哪一方有违约责任的话,都是需要赔偿一部分的违约金的。违约责任约定不对等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情况是一种在目前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最普遍存在的侵权现象。一般有如下两种:

违约金数额约定不对等。如在某房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同样是对双方“逾期”交款和交房约定的违约金,约定差距甚大。合同约定,消费者逾期付款超过60天,需按天支付违约金万分之五,而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60天只需按天支付违约金万分之一。该合同还在其补充协议中约定,买房人如果逾期交房款,须按合同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而卖方违约所付违约金,仅为买房人的三分之一也有的开发商在确定违约金的时候,如果是开发商自己的责任,写的是“每月万分之几”,但到了业主这边时,写的就是“每日万分之几”了,每月和每次,这个是相差30多倍的,如果算下来可能相差几十万了!所以在签合同时,日和月一定要看清,别让开发商钻了空子!

违约责任的起始期限不对等。某房产公司在其售楼合同中与消费者这样约定,买方逾期付款超过60日开始承担违约责任,但对卖方则规定,逾期交房90日后才开始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实际情况与被承诺的一致吗

之前售楼员口头上用来吸引你购买的优势和赠送项目,你都在合同里找到了吗?不管之前售楼员说得有多天花乱坠,没有落实到购房合同里事后就无处说理。所以有哪些重点的房屋基本情况需要格外关注呢?

1、地址

在签购房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上的地址,比如房号,错一个字都不要签,因为即使一字之差,但从法律上来说,就不是同一个地方了。如果你签了这样的合同,那么你收到的可能就不是你以为的那间房子了。

2、总价与实际面积

另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关于房子的房价总额和实际面积,在签合同前就要确认好。因为通常买到的房子跟合同上是有一些偏差的。小偏差还可以接受,大偏差就不行了。一般来说,偏差不超过3%就算是合理范围,但是如果发现实际上超过了这个偏差,那么很有可能是开发商存在着欺骗行为,这时候一定要重看合同,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交房日期与交房标准的约定

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确认交房日期,交房日期一定要明确到年月日,不要接受任何抠字眼的不合理条款。有些时候销售说的是2019年交房,结果合同上写的是2020年,交房时间以合同为准,就只能白白苦等一年。另外,购房合同里一定要明确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注意延期交房是否有赔偿。若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应根据法律规定由违约方支付对方合同总价的1%至5%的违约金。

交房标准对精装房来说尤为重要。交房时的配置与样板间的配置差距较大,在签合同时,需要将收房时的配置标准写清楚,例如家电的品牌、室内空气的达标标准等。另外,对于精装修的房子,合同中对于装修材料经常会提到某品牌“同等档次”的要求,通常购房合同上会标注上“后期交房为同档次标准”,这里一定注意应是同档次品牌,争取列明装修材料的具体品牌和规格,如果不行,也要争取约定,届时根据实际使用材料的价格返还差价,以减少损失。

4、物业管理

现实中,业主往往与物业产生很多纠纷,为保证自己入住后的权益,购房者应在附件中约定物业的有关情况,包括物业权利的限制、物业费、环境卫生、保安、绿化等另外,现在很多开发商会直接选聘物业公司,买房协议约定“买受人同意该商品房由出卖人选聘的xx物业公司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实际上是开发商将物业管理权永久性地垄断了,即便是日后成立业主委员会,也难以改变。因此需要格外关注物业方面在合同中是如何体现的。

5、公摊建筑面积

现在面积争议最多的就是公用面积的分摊问题,而且有些开发商经常在公摊上做文章,所以要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的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一部分,要确定公摊的位置。

关于房产证的办理期限和代办费

有些开发商会以各种理由拖延办证时间,所以购房者在购房合同里面要明确约定房产证办理时间,并约定好双方违约责任。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约定办理产权证的期限应为60日。

另外,要注意约定产证代办费是否远高于规定。某房产公司售楼合同补充条款中规定,产证代办费每户为280元。以江苏省为例,据江苏省物价局和江苏省建设厅于2003年印发的《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同时代办两证(指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按每户不超过80元收取服务费。

合同中的空白条款

购房合同上的“空白条款”也是需要注意的点。一般在签合同时,不会刚刚好就签完一张纸,很多时候在合同的末尾,是有空白区域存在的。这里可以作为一些原合同上没有列出条例的补充,这是很常见的。但请注意,如果已经和开发商确定合同完善没问题了,一定要把空白区域用斜线划去,以免开发商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空白区域加一些对业主不利的条款。

开发商与购房人的权责认定

1、限制排除消费者与开发商共有权益

一些售楼合同中,开发商经常用明示或者混淆概念等方式,限制和排除消费者对这些共有部分享有的权益。

《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例如某房产公司合同中约定,“本项目内的商务楼、经营用房、综合用房、幼儿园、人防工程、车库(含地下、地上车库、车位)等所有权归属出卖人”。在该条款中,开发商把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同规划车位或规划车库混为一谈,排除了业主对这部分车位的共有权利。此时就要注意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了。

2、扩大法律概念解释范围免除自身责任

利用在合同制定中的主导地位,部分开发商还通过在合同中扩大对相关法律概念解释范围,或制定违法违规条款,混淆相关概念,规避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通常表现为以下情况。

扩大对“不可抗力”概念的解释。如某房产公司购房合同中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在出卖方无过错的前提下,战争、恐怖活动、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施工中遇到的异常困难或者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出卖方无法避免或抗拒的人为因素等情况,包括施工期间,由于政府重大活动规定不得开挖、运土,交通管制,不得施工或市政规划、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要求的变更等。”以此将自己可能面临的一切责任全推干净

免除售楼广告、楼书中应承担的真实性责任。几乎在所有的售楼合同中,对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都存在类似于“售楼广告、宣传资料等系对不特定人的要约邀请,以政府最终批核和商品房预售合同为准。”的约定。但事实上,《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此外,《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免除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责任。某房产公司售楼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屋内由售楼方提供的所有电器设备由生产厂商直接提供保修,如果发生因该电器设备质量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买方或受害方应直接向生产厂商索赔,售楼方不承担赔偿和连带责任。”但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如果遇到以上情况,千万不能被开发商牵着鼻子走,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买房过程中最关键的环节,也是分歧和纠纷产生最多的阶段,千万马虎不得。

关于补充协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内容一般包括付款方式、房屋平面图、公共面积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说明、装修标准、迟延交房特殊原因的说明、公建配套设施以及花园绿地的权属、物业管理等。这些内容在上文基本都有提到,因此补充协议是非常需要引起注意的。建议购房者在签约时一定不要局限于格式条款的内容,对有损于自己利益的条款要与卖方协商重新拟订,对遗漏的事项要加以补充。

此外,补充协议还可能在以下方面被多做文章。

补充协议加入不合理条款。例如在合同中把“买方的付款方式和期限”作为补充条款来约定,加重了消费者违约责任。

补充协议约定和合同正文相冲突的内容。例如房产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文中已经约定了买方逾期60天后付款的违约责任是按房款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但在补充协议中又约定,违约金将按房款总额的20%支付。

约定补充协议效力高于合同正文。例如合同中这样规定,“若附件或补充条款与合同正文约定不一致的,则以附件或补充条款的约定为准。

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对合同条款及专业词语仔细阅读、理解,遇到不清楚的条款及时向专业人士进行咨询。签购房合同时,就算时间再紧迫,也不能只关注加粗的那些话,不要轻信楼书上的宣传,更不要轻信卖方的许诺,为了踏实地将房子拿到手,以上这些雷区可千万不要轻易放过去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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