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5日,深圳海关根据侦查发现了深圳大铲湾码头查扣伪报品名进口的个货柜化工原料,并拘留六名犯罪嫌疑人(包括倪某东),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10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倪某东等六被告人先后七次向海关申报进口化工次,共计偷逃税款350多万元 检察机关就上述事实提交了相关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及视鉴定意见。检察机关认为倪某东等人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海关法规,走私普通货物进境,偷逃数额特别巨大 ,请求法院判处. 被告人倪某某家属面对本案涉嫌公司走私普通货物罪、数额特别巨大可能重判等复杂情况,被告人家属慕名找到何星律师。何律师遂临危受命,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在代理过程中何星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精深的业务能力,通过对案情的多方深入了解和条分缕析,告诉被告人家属被告存在依法获得轻判甚至缓刑的可能,消除了被告家属的种种顾虑。 二、争议焦点本案中争议的焦点集中在: (1)本案部分走私偷逃数额证据不足. (2)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3)被告人是否符合缓刑的具体规定
三、判决情况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判处被告李亚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四、案件辨析面对公诉机关提供的种种证据,书证、被害人陈述、甚至连被告人李亚某也对自己所放罪行供认不讳,如果再一意孤行进行“无罪”辩护无异于以卵击石,得不偿失。辩护人反其道而行之,对被告人及其亲属做了必要的工作,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定性及相关证据事实并没有盲目的提出异议。而是紧抓量刑建议这一关键,在法庭辩论时异常激烈,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振聋发聩。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辩护人一针见血的指出:(1)从法律角度讲,本案中,部分走私化工品偷逃数额证据不足,部分应剔除. 结果法院最后认定走私偷逃税额为270万元,足足少了80万元. (2)被告人倪某东符合宣告缓刑的具体规定。倪某某只负责其中环节,起相对作用,是从犯. (2)从情节角度来讲,被告人倪某东具备被宣告缓刑的条件。首先,被告人倪某东犯罪情节简单,主观恶性较小。其次,被告人倪某东悔罪表现真诚,真心认罪伏法。最后,被告人倪某东人身危险性小,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 综上所述,本案以量刑情节为辩护突破口,于情于理,打动了法官,取得了较为满意的辩护结果。缓刑制度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具有惩罚、控制犯罪以及避免自由刑的弊端与促进刑罚社会化的优点。在面对铁证如山,辩无可辩的情况下,从量刑建议着手,同样也可得到不亚于无罪释放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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