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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操作指南(一)

其它2016-02-19|人阅读
经济性裁员操作指南(一)
一、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 (一)人数或人员比例要求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符合法定情形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特别提示:经济性裁员实质上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对于不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的企业,则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其他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二、经济性裁员的一般程序 (一)做出经济性裁员决议

公司的管理层依据公司的经营情况确定经济性裁员的决议,决议内容包括企业裁员理由、裁减人员范围、裁减方式、人员安置及经济补偿方案、公司协调机制、裁员负责人等内容。

 特别提示:公司管理层应就经济性裁员达成一致意见,并确定裁员负责人,裁员范围和方式,经济补偿的标准等经济性裁员中的重大事项。

(二)成立工作组、初步确定裁员方案

1、公司成立专门的裁员工作组。在人员的选择上应考虑资历、经验等并注意裁员信息的保密。

2、工作组制定裁员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 拟定裁员理由;

2) 拟定裁员名单;

Ø 在拟定裁员名单时,需注意下列劳动者不能被裁减:

①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Ø 在拟定裁员名单时,需注意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 

①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②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③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但在此三类优先留用的劳动者之间并没有谁优先的顺序,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予以留用。用人单位裁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3) 拟定人员安置办法和经济补偿办法;

4) 拟定实施时间和步骤;

5) 拟定所需的协议模板。

特别提示:裁员范围及被裁减人员名单,公司应整理拟裁减人员资料制作相关员工的基本情况表,内容包括姓名、入职时间、合同类型、职务、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单位平均工资、特殊情况员工(如“三期”、工伤、医疗期)以及社会保险缴纳期限、公积金缴纳期限等情况并由管理者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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