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天,本律师碰到有个案子,在签订了合同后,对方却没有履行义务,碰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其实,在法律上,这种属于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所谓合同成立未生效责任,是指合同已依法成立,并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是一方当事人基于不履行合同的目的,故意不使合同生效,从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同成立未生效责任,实践中主要有如下两种类型:
1、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需办理特别手续才生效的合同当事人拒不办理该手续的。
我国《合同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当事人恶意阻碍条件成就。《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这样,在附生效条件合同成立后,条件尚未成就前,就存在一个“效力”(指约定权利义务的确定)的真空。
这种情形下,守约人可以要求违约人承担什么责任,本人认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在做了以上的分析后,本人建议守约方可以通过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对方赞同表示将委托本律师全力追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