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宋美丽律师
宋美丽律师
广东-东莞
主任律师

因情绪过激实施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事辩护2014-09-09|人阅读

因情绪过激实施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王小姐经过朋友介绍,找到了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宋美丽律师,向宋律师陈述称,两个月前,其丈夫程某在上班时,因工作中的一点小事与其同事发生口角,继而打架,致使被害人手部、臀部和脚部多处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而程某的头部也被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同日,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在与宋律师交谈时,王小姐显得非常焦虑,程某被关进看守所近三个月,她没有得到程某的一点消息,不知在看守所里的生活状况如何,身体恢复情况如何以及该案件处于何阶段,案情进展如何等情况。于是,宋律师立即向检察院电话查询,发现该案件已经在审查起诉阶段,且马上到期,即将移送法院。得知此情况后,王小姐当场决定委托宋律师为程某的辩护人。

宋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预约阅卷并会见犯罪嫌疑人程某,了解案件情况及程某在看守所内的生活情况。经过阅卷及会见,宋律师发现三个重要情节,第一、犯罪嫌疑人程某在案发后曾打过电话报警,也知道被害人报警,且留在案发现场,并未逃离现场;第二,从到案经过来看,程某确实是在案发现场被抓获,无抗拒抓捕的行为;第三,程某在公安侦查阶段如实稳定地供述罪行。以上三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之规定,结合程某在案发后的表现及归案经过,应依法认定为自首。同时,宋律师积极联系被害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该案开庭审理时,宋律师提出以下辩护观点:1程某在案发后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自动投案,及时、稳定地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非常好,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应当认定为自首;2、程某与被害人本是同事关系,打架的起因是工作矛盾,被害人也有过错。程某家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遭受的所有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3、程某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仅因一时冲动而伤人,人身危险性较小,犯罪动机单纯,经过家庭及社会给予正确的指导和教育,一定会改过自新。4、公诉机关在量刑建议中没有考虑到程某的自首情节,量刑建议判处8个月到一年8个月的量刑过重,请求法庭不予采纳。经法庭审理,认为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观点属实,予以采纳,依法对程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鉴于,截止到判决时止程某已经被羁押5个多月,在判决生效后13天后,程某即被释放。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