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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灿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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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达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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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某某组织卖淫罪一审辩护词

刑事辩护2020-08-09|人阅读
关于张某某组织卖淫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某家属的委托,担任一审辩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中指控被告构成组织卖淫罪名及金额,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第一、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在本次犯罪之前,从未实施过任何犯罪,且犯罪之前表现良好,没有任何犯罪前科

第二、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第三、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在本次犯罪中,被告张某某既不是组织卖淫提出者,开设洗浴会所的场地也不是张某某承租,以及负责召集嫖客也非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收取嫖资并非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只是有空时到洗浴场所看一下,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

第五、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有别于其他专门组织卖淫罪的情节,请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张某某在XXX县开设的养生馆从开业到到案发的时间,前后总共只有十天左右,持续时间不长,被告张某某不是每一天都有参与其中,只是空闲时间参与。组织卖淫罪的时间较短,影响较小,获利较少,对社会的危害性也相对较小,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给予缓刑考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谢谢!

辩护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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