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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许某某猥亵儿童罪等二审辩护词

刑事辩护2023-03-01|人阅读

关于许某某猥亵儿童罪等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成员: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许某某亲属的委托,担任二审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的,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事实不成立。大竹县专业律师

理由为:1、大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第一点,即认为2021年3月27日对一名女性实施强制猥亵行为,因未查实被害人身份,遂定性为强制猥亵罪错误。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是正确的,抗诉书载明有新的证据证明2021年3月25日的受害人杨某某,就是2021年3月27日的女性,从而认为2021年3月27日的女性应当认定为幼女,一审法院认定该事实确有错误。从监控视屏里面没有看出2021年3月27日的女性是幼女,且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2021年3月27日的女性就是2021年3月25日的杨某某,仅凭杨某某的个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证据明显不充分。因此,一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是正确的(具体以视频为准)。

2、大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第二点,即认为应当认定许某某对董某某的猥亵的事实予以确认。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该事实的认定是正确的,董某某只有自己的陈述,没有视屏资料,也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而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董某某和高某某的陈述一致,以及动作分析,从而认定董某某的陈述应当采信,明显错误。一审案件材料中高某某并没有陈述许某某对董某某实施了猥亵,也没有视屏显示许某某对董某某实施了猥亵。因此,该项抗诉意见不成立。

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第三点,即认为应当认定许某某对张某某的猥亵的事实予以确认。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该事实的认定是正确的,张某某的笔录里面陈述“我到多彩文具店买东西(即第五次模我),老板从我的身后用两个手把我抱起,两个手都放在我腹部的,而且还把我抱得有点紧,手还在往上面模,摸到胸下面,我就挣扎了一下等等”,张某某的陈述与监控视屏向矛盾,监控视屏里面(2021年3月14日12点16分36秒)不能反映出许某某模张某某,俩人所站立的位置相距有一段距离。因此,一审法院对该事实的认定是正确的,而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理由仅为推测。因此,该项抗诉意见不成立。

二、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是正确的,一审法院已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具体规定,已经对许某某从重,即考虑了从重,但是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未规定具体从重的幅度。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且量刑适当,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抗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正确,不成立。

三、大竹县检察院的抗诉书中载明“被告人许某某实施猥亵犯罪的时间长、次数多,对被害人造成的心理伤害大等”,明显不成立,时间长、次数多,仅为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因此不能达到证明持续时间为18个月、次数为18次,更不能证明对被害人造成心理伤害大。许某某仅是隔着衣服抚摸,犯罪手段轻微,有些受害人甚至觉得是开玩笑。因此,并没有造成受害人比较大的心理伤害。

四、大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遗漏了猥亵多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这一从中处罚情节”明显不成立,一审起诉书载明的受害人12个,其中一个未出现,而抗诉书中载明18个,已经超出了一审指控的范围,一审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并没有遗漏。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正确的,适用法律是正确的,希望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大竹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请求。

辩护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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