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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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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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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委托书

劳动工伤2014-01-07|人阅读

司法鉴定委托书

委托人: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

住所地:银川市xxx街303号5层

联系电话:137xxxxx90

受托人: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地:银川市xx街2号

委托事项:委托受托人依法对 交通事故一案,就伤后的休息期限、营养期限和护理期及依赖等级进行司法评估鉴定。

委托理由:受害人 在2010年9月2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受伤,经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脑挫裂伤、脑内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及右侧4、5、8肋骨骨折,经治疗后留有轻度智力缺损及右关节活动受限,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伤残等级属VIII(八)级,附IX(九)级。受害人经治疗后,生活不能自理,仍需护理,故委托人依法委托受托人就丁福良受伤后的休息期限、营养期限和护理期限及依赖等级进行司法评估鉴定,提出鉴定意见。

委托人: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

201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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