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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红耀律师
何红耀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餐饮企业与厨房大厨所招用的劳动者的关系问题

劳动工伤2013-12-16|人阅读

若劳动者同时受企业管理,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劳动关系的确认条件,则餐饮企业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若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完全由厨房大厨管理,不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劳动关系的确认条件,则餐饮企业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餐饮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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