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能否在同一个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和定金?
裁判要点:
在同一个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针对不同的标的物分别约定违约金和定金。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不同标的物分别约定了违约金和定金,守约方就违约方的违约事由针对不同标的物分别主张对应的违约金及双倍返还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与“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同时适用”并不矛盾,因此,如果在同一合同中有不同的标的物时,对不同的标的物约定不同的违约后果或者责任,可以最大程度维护守约方的利益。
案件简介: 陕西AA有限公司(下称“AA公司”、马某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终576号]
陕西省西安市**区科技路82号都市**小区18某楼、19某楼为AA公司和高**地产公司合作开发项目。2011年4月28日,AA公司与马某等人就19#楼签订《房产购买协议书》,所售房产包括“可售房产”和“可售房产”两部分,其中“可售房产”面积4000平方米,均价14800元/平方米,装修、设施设备等费用2300万元,总价为8220万元;“可售房产”面积1200平方米,总价2500万元。
在《房产购买协议书》中,关于“可售房产”部分双方约定:AA公司保证在收到购房款两日内,按照马某等人指定人员分割办理相应比例的房产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约2880平方米)网签手续;AA公司承诺在前列网签手续完成后四个月内,负责将相应房产的产权证分别办理完毕,否则除应继续负责办理产权证书外,还应按照该次马某等人付款数额以每日万分之二,向马某等人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
在《房产购买协议书》中,关于“回购房产”部分双方约定:AA公司将在本协议签订后一年内,将已售房产(建筑面积约1200平方米)全部回购,并将房产更名至马某等人指定人员名下;为促成AA公司回购成功,马某等人应在可售房产部分约定的首次网签手续办理完毕十日内,向AA公司支付定金300万元;一年内若AA公司回购成功,马某等人将在一年期满办理网签手续前三日内一次性向AA公司支付清剩余购房款;一年期满如AA公司仍未成功回购视为违约,除应立即办理有关房产转租手续,已收取定金应依法双倍返还。
案件争议点:
AA公司提出本案中违约金与定金不能一并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AA公司上诉提出本案中违约金与定金不能一并主张,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因双方签订的《房产购买协议书》中,违约金条款与定金条款是分别对“可售房产”部分和“回购房产”部分作出的约定,马某等三人也是针对“可售房产”部分及“回购房产”部分向AA公司分别主张的违约金及双倍返还定金。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AA公司既未履行“可售房产”产权证的办理义务,也未履行“回购房产”的回购义务,均构成违约。因此,马某等三人同时主张“可售房产”逾期办证的违约金及双倍返还“回购房产”的定金,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AA公司提出两者不能同时主张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