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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晓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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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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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指控十一单抢夺 律师巧辩仅一单定罪

刑事辩护2014-01-16|人阅读
当获知自己最后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时候,已经在看守所被关了近一年的吕某满心欢喜,此时他最想感谢的人就是广东青泉律师事务所罗晓春律师。公诉机关指控他参与了十一项抢夺行为,但是经过罗晓春律师的成功辩护,最后被定罪的只有一项,量刑大大减轻了,这意味着他再经过两个月就可以出狱了。
          
           出狱不久又抢夺 检方指控十一项罪行
   吕某是广西人,没有读多少书,初中毕业就出来打工了。由于学历低,找不到好工作,吕某在一些朋友的影响下渐渐脱离了正规。2010年他曾经因抢夺罪被判入狱一年六个月,2011年9月出狱。出狱后,吕某想重新做人,可是屡屡碰壁,在现实的压力下,2012年8月13日吕某又开始重蹈覆辙。当天,吕某与同样有抢夺前科的黄某、黎某、“鸭子”等四人一起去抢夺。四人分开寻找作案目标,吕某驾驶摩托车搭载“鸭子”到深圳龙华新区民治街道幸福风景小区附近,“鸭子”下车寻找目标,吕某驾驶摩托车在附近接应。后来“鸭子”在幸福风景往梅陇路斜坡上,趁被害人赵某不备,抢走赵某手中的一部苹果4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56元)。鸭子抢夺成功后,立即坐上前来接应的吕某的摩托车逃离现场。此次抢夺获得的2100元赃款由吕某、黄某、黎某、“鸭子”四人一起平分。
   此次抢夺案件不久即被公安机关侦破,2012年8月30日吕某和黄某即被公安局抓捕羁押。2013年4月宝安区检察院即提起了公诉,指控吕某和黄某于2012年5月至8月期间在深圳观澜、龙华地区多次伙同他人抢夺他人财物。公诉书中列举了11项抢夺事实。
   如:2012年5月11日7时许,吕某驾驶摩托车搭载一名男子在深圳龙华新区油松路与工业路抢夺被害人罗某一对黄金耳环;
   2012年5月27日9时许,黄某伙同黎某在深圳龙华新区观澜的街道和环观南路高速桥附近人行道抢走被害人肖某一条黄金项链;
   2012年6月25日10时许,吕某、黄某伙同黎某来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司机作案,后来抢走被害人刘某一部苹果4手机。得手后,黎某坐上吕某的摩托车迅速逃离。
2012年7月10日7时许,吕某、黄某伙同黎某来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伺机作案,在龙华街道油松布龙路梅花山庄公交站台,黎某抢走被害人王某的一部苹果4手机。得手后,黎某坐上吕某的摩托车迅速逃离。
2012年8月3日10时许,吕某和黄某来到深圳市龙华新区油松综合市场人乐和超市后门,黄某抢走被害人陈某一条黄金项链。得手后,黄某坐上吕某的摩托车逃离。
......
          证据不足疑罪从无 律师辩护大获成功
  
  “我只参与了8月13日那一宗,为什么把这么多犯罪事实扣在我头上?”面对指控,吕某觉得自己很冤枉。在会见中,吕某向已经接受辩护委托的广东青泉律师事务所罗晓春律师发泄心中的冤屈。从吕某的眼神和说话的语气,直觉告诉罗晓春律师,他没有撒谎。
会见结束后,罗晓春律师马上申请查阅案卷。综合全案的证据材料,罗晓春律师发现检方所指控的大多数抢夺犯罪事实确实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除了2012年7月17日、2012年8月6日、以及2012年8月13日这三单抢夺事实外,其余八单中的被害人均未对被告人予以辨认,且被害人陈述的案发时间、地点、被抢物品、抢夺行为人的体貌特征的陈述与两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亦存在矛盾,不能完全吻合。比如2012年5月11日那次,吕某的作案同伙“鸭子”当时正处在狱中,无作案时间;2012年5月27日那一次,警方没能缴获赃物,被害人一未能提供原始购物发票却出具了价格鉴定意见;2012年6月25日那一单的时间和地点都不符合…...
  就通过证据比对,罗晓春律师发现除了2012年8月13日那一单犯罪事实外,其余都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罗晓春律师将上述意见都写入了辩护书中。同时她还提出,在唯一可以确定的那一单犯罪事实中,具体抢夺行为是由黎某实施,吕某只是在抢夺成功后载其离开,因此处于从犯地位,要求法院对吕某从轻处罚。
  2013年8月,法院宣布了判决结果。判决书显示,法院采纳了罗晓春律师全部辩护意见,吕某以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获得轻判。这个判决获得了吕某及其家属的由衷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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