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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晓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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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取钱被控信用卡诈骗缓刑辩护获成功

刑罚种类2014-02-12|人阅读

案情:20131122日晚上20时许,被害人吴某在**银行ATM柜员机取钱后忘记拔走银行卡后离开。随后在等候取钱的被告人何某发现吴某遗留的银行卡在柜员机内,于是新生贪念,冒用吴某的银行卡在该柜员机上分三次共取走人民币5800元。吴某得到短信通知后立即返回柜员机处,并将被告人何某当场抓获,赃款和银行卡返还被害人。

广东青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晓春辩护策略:1、被告人当场被抓获,且返还了赃款和银行卡,属于犯罪未遂。

2、促成被害人吴某于2014118日出具谅解书,表示希望法院对被告人何某判处缓刑;

3、促成被告人何某所在单位出具证明,证实被告人此前为人本分,遵纪守法,家庭生活困难等情况。

4、紧扣被告人何某犯罪无违法记录,是偶犯、初犯,犯罪情节轻,认罪态度好等进行辩护。

判决结果:

宝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局财物,数额较大,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是鉴于何某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同时被害人对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被告人是偶犯、初犯,犯罪情节轻,社会危害性不大,最后对何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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