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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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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乐陵市知名律师张敬关于疫情的法律分析

合同纠纷2020-02-10|人阅读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遇到前所未有的春节假期延长和延期复工,产生了众多法律问题急需解答。为此,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知名张敬律师撰写和整理了部分与公司、企业在疫情防控有关的常见法律问题,并从现有法规及政策的角度给予解答,以供用人单位参考,希望能对用人单位有所帮助。鉴于时间仓促,水平有限,出现纰漏在所难免。如有不妥或疏漏之处,请予批评指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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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法律风险(上)----张敬

疫情防控的法律风险

01

1、疫情防控是公司、企业的法定义务。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单位若未履行疫情防控的法定义务,依法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公司、企业在疫情防控方面有以下义务:(1)明白上级规定,服从地方政府要求。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规定,企业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该法第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企业首先应当关注乐陵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复工的通知和政策,遵守政府对生产运营的要求,在政策不明晰、清晰的情形下与政府或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鲁人社字〔2020〕10号)规定,山东省内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涉及市民生活和城市运行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及其他需要复工、复产的行业除外。因此,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当地政策安排复工,以大局为重,不得违反政府规定强行复工。否则,一方面不容易取得员工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如果一旦发生员工感染,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将会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因此按时开工是服从上级政府规定,也是企业降低自己的法律风险。 (2)采取措施防止疫情在本单位传播扩散。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企业应当根据当地政府要求及时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并及时履行报告职责,例如对确诊或疑似冠状病毒患者做好隔离工作,对可能污染的工作场所和工作物品进行严格的消毒;若发现疑似患者及时向当地的疾控中心或医疗机构汇报。 (3)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有承担劳动者安全保障的义务。

《劳动法》五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 企业如何做好疫情防控的日常管理(1)严格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尽量减少开会、集体办公、培训等活动;(2)倡导员工勤洗手、戴口罩、少到人员密集处活动,有条件的可制作防控手册或防控教学小视频;(3)通过视频会议等方式向员工说明疫情期间的各项制度和安排,例如复工时间、休假制度等;(4)通过视频会议方式给员工宣讲防疫知识、法律知识、心理知识等,防止恶意传播病毒、恶意造谣、心理恐慌等事件的发生。(5)备足防护用品,对办公、生产区域做好消毒工作,办公生产区域做好人员登记,及进检查员工体温,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隔离措施。

合同履行法律风险

02

本次疫情导致的管制性封锁、人流自主性隔离,各企业的经营、运转不同程度受限,各类供货合同、服务合同、建设施工合同、运输合同等的正常履行受到阻却。在此情况下,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一方可能有延期履行或合同变更、解除的诉求,另一方相应地有保障权益、及时止损的考虑。对此,有以下问题需明确。

1.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属于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次疫情作为一种突发的异常事件,根据现在疫情发展的状况,政府及医学界现尚无绝对有效的方法治疗疾病和阻断疫情的传播,属于人类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要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原材料上涨、合同期内不能完工等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各方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合同各方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该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有所体现,并在司法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的形式承认其适用。

3. 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应当如何处理?

(1)固定好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会因为疫情而不能履行,而且合同不能履行也分为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合同暂时不能履行,所以企业首先应当收集和固定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证据,例如因疫情政府要求延期开工的政策文件,或因疫情需要政府要求企业先行生产抗疫物资的文件,因防控疫情政府封闭道路的照片和视频,履行合同的劳务人员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证明材料,或者相关劳务人员被隔离或者医学观察的证明材料,因原材料产地疫情防控导致原材料供应不足的证据材料。另外,就提供不可抗力证明也可以向公证处等部门寻求帮助,例如乐陵市长安公证处已经设立不可抗力事件公证绿色通道。(2)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减少损失的继续扩大。依据《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据此,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是法定义务,因此,企业应当及时将相应情况书面通知相对方,并留存快递底单等证明材料。另外,企业也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损失的扩大,否则需要对本应能够避免或减少的损失,承担责任。(3)积极协商提出合理的减免请求。企业在及时向相对方通知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的同时,可以向相对方提出合理的减免请求,争取能取得客户的谅解,并达成补充协议。(4)必要时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若因疫情影响无法如约履行合同,企业也可以及时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请求延期或部分履行,甚至协商解除合同。若因疫情影响确实导致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的情形下,协商解除不成的情况下,企业亦可以因不可抗力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同时向对方寄送单方解除合同通知书,注意要留存好寄送通知的快递底单(在底单上要注明解除合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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