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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江芳律师
赵江芳律师
陕西-宝鸡
主办律师

离婚协议

其它2018-06-15|人阅读

离婚协议

  男方:XXX,男,XX日生,汉族,住XX。公民身份号码:XX

女方:XXX,女,XX日生,汉族,住XX。公民身份证号:XX

  男方与女方于2XXXX1X在XX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婚后于XXXX日生一男孩,名XX。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孩子XX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男方自XXXX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孩子上大学期间的学费由男方与女方共同承担。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探望孩子。探望权的行使以不影响孩子学业为准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个人随身物品中包含衣物、首饰、个人用品、手机、化妆品等个人专用物品。

2、位于XX的房屋系男女双方婚后共同财产,由女方和孩子居住,女方有居住权,男女双方自愿将该房屋归孩子XX所有,待孩子年满18周岁将该房屋过户至孩子名下。男女双方无权私自处置该房屋。若任何一方私自处置该房屋,另一方有权向对方主张该房屋价值一半的费用。

3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隐瞒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四、双方无债权债务。

  五、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 女方: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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