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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何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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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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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育二胎可以享受产假待遇吗?

劳动争议2014-07-01|人阅读
非法生育二胎可以享受产假待遇吗?

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

  

原《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5条规定,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除了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还不能享受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福利)、医疗服务等生育保险待遇,即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同时,不能报销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总之,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

2012418日,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废止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这部行政法规。新的法律废除了上述第15的条规定,这就意味着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

  新的法律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

  2、难产,增加产假15;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第三十条规定: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同时第四十四条还规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男女双方应当分别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且不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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